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河南黃河最新補償標準,以及黃河流域保護法?對應的知識點,文章可能有點長,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閱讀完,增長自己的知識,最重要的是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可以解決了您的問題,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
黃河流域保護法?
《黃河保護法》立法重點內容
1、完善流域監督管理體制機制。
明確黃河流域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行政區域管理及行業管理應當服從流域統一管理。
設立由國務院直接管轄的黃河流域管理機構,規定流域管理機構的性質、地位、職能,明晰流域管理機構與上下游各行政區的關系,明確“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等要求,建立黃河流域上下游跨地區、跨部門統籌協調、系統高效的流域綜合管理制度。
流域內各省、市、縣、鄉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相應水域建立健全河(湖)長制。
構建流域內各級黨委、 *** 保護黃河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完善流域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完善多元主體共治體系與能力。
建立并運行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平臺,建立流域多元化、市場化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強流域內水生態環境保護修復聯合防治、聯合監測、聯合執法。
2、落實生態環境空間管控。
全面落實黃河流域主體功能區規劃,明確黃河流域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明晰管控指標,劃定并嚴守沿黃九省區生態紅線,為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勝利實行最嚴格的空間保護和管控措施。預留必要的生態資源開發利用空間,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立足黃河流域內不同地區生態環境及經濟社會發展的區域差異性,統籌考慮主體功能區的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實施差別化分類管控要求。落實管控責任,強化生態空間監管能力建設,與“多規合一”空間信息管理平臺對接,建立生態環境網格監管體系。
3、實施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將編制實施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列入立法要求,通過規劃推進黃河上中下游九省區探索富有地域特色、因地制宜的高質量發展路徑。三江源、祁連山等生態功能重要地區,重點保護生態,涵養水源,提高生物多樣性,創造更多生態產品;河套灌區、汾渭平原等糧食主產區重點發展現代農業,提升農產品質量;統籌大氣、土壤、生態等要素,明確對河流污染較重的產業準入與淘汰要求;嚴格控制湟水河、渭河、汾河等流域造紙、煤炭行業的發展速度和規模,促進黃河流域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4、夯實流域水安全保障。
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對各區域用水總量、用水效率等予以明確要求,實施流域用水總量只能減少、不能增加的剛性約束,優先保障黃河干流、大通河、渭河生態流量。
推進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合理規劃人口、城市和產業發展,堅決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大力發展節水產業和技術,實施全社會節水行動。
建立完善的黃河流域水資源分配、水權及水權轉讓和水量調度機制、入河排污許可制度,以及征收黃河水資源費、水費、水污染補償費等經濟調控和補償機制。
加強對江河、湖泊的防洪排澇、抗旱、調蓄等工作的統籌實施。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建立黃河流域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度,確立劃分技術標準要求,明確水源保護區劃定界限、水源保護區內環境整治措施及其他有關管理制度與要求,保障流域飲水安全。
5、推進流域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
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及黃河流域生態系統性保護與修復著眼,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態要素,充分考慮黃河生態系統上中下游的差異,實施分區分類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
上游以三江源、祁連山、甘南黃河上游水源涵養區等為重點,重點提高源頭區水源涵養功能;中游地區流經黃土高原,重點強化水土保持與污染治理;下游黃河三角洲地區重點推進黃河灘區治理,構建生態廊道,促進河流生態系統健康,開展河口濕地生態系統修復,提高生物多樣性。同時,依托國家“兩屏三帶”總體布局,優先在流域內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全力推進生態屏障建設。
6、改善流域環境質量。
統籌水、大氣、土壤、生態等要素管理,將《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一般性要求與黃河流域實際結合,提出針對性更強、更為精細化的管理要求,包括汾河、總排干等污染較重河流的產業準入與淘汰要求、排污總量控制、污水處理及管理、劣V類斷面治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灌區農業面源綜合整治;強化汾渭平原、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大氣污染防治等。
7、嚴格管控流域生態環境風險。
對可能發生的生態環境風險事故及其危險因素依法進行監測、環境影響評價、分析、預測、預警等。強化流域生態環境風險防范,建設并運行流域突發環境事件監控預警體系。建立應急機制與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明確應急協作的工作程序與協調機制,建立應急聯合調度制度,規范信息發布等。經過主管行政機關批準的有可能給黃河帶來環境損害的活動,應采用最佳的、可行的技術,將環境損害降到最低程度。
8、明晰法律責任。
明確規定各種違反黃河保護法的行為及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非法排污、非法占用岸線資源等。著重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與賠償,確立污染損害賠償的無過錯原則。建立流域污染訴訟公益人制度。對于行政機關人員、相關單位及個人未盡職責、超越職責以及濫用職權的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分責任、行政處罰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實施建議
盡快推動《黃河保護法》進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全國人大盡快成立由生態環境部牽頭,以及發改、水利、農業、林業、漁業、交通等有關部門共同組成的《黃河保護法》立法編制小組,組建研究專家研究隊伍,開展黃河保護法研究編制工作。黨中央成立領導小組,統籌指導、協調推進相關重點工作。
強化流域立法研究支撐。認真總結黃河流域在防洪、治沙、污染防治、水量分配、水權轉讓、生態補償等重大專題問題的成功做法與不足之處。
借鑒國內外其他流域立法經驗,就立法涉及的協同治理、河道管理、聯防聯治、監管執法、水電開發、水權交易、生態補償等重點立法問題開展專題研究。
此外,重點研究和解決流域與地方、區域、中央的關系,尋求解決各層級相關方在流域管理上的協調性與統一性。
實施立法預評估。為確保《黃河保護法》的科學性與可行性,在《黃河保護法》表決前增加預評估環節,評估內容包括黃河保護法草案中主要制度的嚴謹性及可行性、法規出臺時機、法規實施的社會效果等,避免《黃河保護法》立法草案出現失誤或紕漏。也要在《黃河保護法》實施滿足一定年限后開展立法后法律實施情況評估,以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
通過“開門立法”充分反映社會各方訴求?!饵S河保護法》立法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立法全過程向社會公開,并將廣泛征求各方意見貫穿于立法過程,包括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實際工作部門、基層執法機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專業社團、企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等,確保各相關方對于立法的建議及需求都能傳輸到位,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允許公眾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絡留言等方式參與立法過程,立法機關聽取公眾意見并匯總后,組建專家委員會針對公眾意見進行分析,并向社會公開意見反饋結果。對爭議較大的問題,可舉辦聽證會等開展對話交流,以在《黃河保護法》立法中充分體現公眾環境利益。
黃河濕地保護條例?
河南省濕地保護條例
為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南省濕地保護條例
(201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護規劃
第三章保護措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黃河濕地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河南省濕地保護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5年7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8月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濕地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沼澤濕地、湖泊濕地、河流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物多樣性等人工濕地。
本條例所稱濕地資源,是指濕地及依附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資源。
第四條濕地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全面保護、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濕地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固碳釋氧、改善空氣質量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功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濕地保護工作機制,將濕地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濕地保護工作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依法設立的濕地管理機構負責濕地保護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水利、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和計劃生育、旅游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退耕還濕、新建濕地以及對退化的濕地進行恢復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水利、科技等部門應當組織、支持開展濕地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濕地保護的先進技術。
第八條各級人民 *** 、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和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普及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增強公民的濕地保護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對在濕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保護規劃
第九條省人民 *** 林業部門應當在濕地資源調查的基礎上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和計劃生育、旅游等部門組織編制濕地保護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林業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 *** 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 *** 林業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審批。
第十條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濕地保護的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重點和保障措施等。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流域綜合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濕地保護規劃,不得違反規劃批準建設項目或者進行其他開發建設活動。
第十二條省人民 *** 林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有關濕地保護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恢復或者新建濕地,應當符合濕地保護的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自然或者生態的材料和工藝,維護濕地生態功能。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濕地的工程應當兼顧濕地生態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采用影響濕地生態功能的工程措施。
恢復或者新建濕地,應當種植濕地植物,根據野生動物活動特點和規律,建設野生動物繁殖、棲息環境。
第十三條恢復或者新建濕地,應當根據本地水資源狀況,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
第三章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對濕地實行分級分類保護,按照生態功能和環境效益的重要性,將濕地分為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并采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等方式對濕地予以保護。
第十五條對濕地實行名錄管理,面積在八公頃以上的濕地,應當列入濕地名錄。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名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并公布。
省級重要濕地名錄,由省人民 *** 林業部門根據省濕地保護規劃,在征求濕地所在地省轄市人民 *** 意見后提出,報省人民 *** 批準并公布;也可由濕地所在地省轄市人民 *** 提出申請,經省人民 *** 林業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 *** 批準并公布。
一般濕地名錄,由市、縣級人民 *** 林業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濕地保護的需要和濕地資源的變化情況,依法及時調整濕地名錄并公布。
公布濕地名錄時,應當同時公布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范圍、管理部門、責任單位等事項。保護范圍的劃定應當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性、聯通性、穩定性及相關權利人的利益。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制,逐步增加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的建設投入,建立 *** 投入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層次、多渠道濕地保護資金投入機制。
因濕地保護和管理致使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對其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應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七條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國家濕地公園的建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濕地,應當建立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
(一)代表不同類型的典型天然濕地;
(二)具有生物多樣性豐富特征或者珍稀、瀕危野生生物物種集中分布的濕地;
(三)候鳥主要繁殖地、棲息地,以及遷徙路線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對主要水生動物的洄游、棲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義的濕地;
(五)經省人民 *** 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濕地。
第十九條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濕地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省轄市人民 *** 或者省人民 *** 林業部門提出申請,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 *** 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經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省人民 *** 環境保護部門和林業部門協商后提出審批建議,報省人民 *** 批準。
第二十條對不具備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件,但有特殊保護價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濕地,可以建立省級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態特征顯著,具有一定的生態、文化和生物多樣性價值的濕地景觀;
(二)濕地生態系統典型,或者區域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區域范圍內具有示范性;
(三)濕地自然景觀優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態保護、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四)其他需要予以重點保護的濕地區域。
省級濕地公園的建立由所在地濕地主管部門提出,報省林業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對尚未建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的一般濕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濕地保護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術措施,保持濕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態特征,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生態功能退化。
第二十二條列入濕地名錄的濕地應當設立保護標志,保護標志的樣式由省人民 *** 林業部門統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林業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濕地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在國家和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監督管理活動,由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在濕地公園范圍內的監督管理活動,由濕地公園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濕地公園的規定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在濕地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立開發區、產業園區;
(二)圍墾濕地、填埋濕地;
(三)擅自采砂、取土、采礦;
(四)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堵截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通道;
(五)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六)投放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廢棄物或者排放不達標生活污水、工業廢水;
(七)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和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獵捕野生動物;
(八)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九)破壞濕地保護設施;
(十)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十一)其他破壞濕地資源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利用列入名錄的濕地從事科研、旅游等活動,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不得減少濕地面積、超出濕地承載能力、破壞濕地生態功能。
第二十七條因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占用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濕地保護方案,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濕地生態功能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應當征求濕地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濕地保護方案進行施工,減少對濕地生態環境的影響,避免工程建設對濕地生態功能的損害。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采取圍堵、引水治沙、種草、退耕、生態移民等措施對退化濕地進行恢復改造。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保障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應當合理調配水資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維持濕地的基本生態用水和濕地生態系統。當濕地生態用水短缺時,應當采取工程補水等措施保障生態用水。
第二十九條在濕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圍壩、通道等設施不再利用的,原所有或利用單位、個人應當及時清理并恢復原貌。
第三十條向濕地引進動植物物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林業、農業等相關部門對引進物種應當進行跟蹤監測,對可能給濕地造成或者已經造成危害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 *** 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五章黃河濕地保護特別規定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 *** 林業部門應當會同河南黃河河務局、沿黃河區域有關市人民 *** 組織編制黃河濕地保護規劃,列入全省濕地保護規劃。
第三十二條黃河濕地保護區域,是指列入黃河濕地保護規劃的河道、故道、灘區。
依法劃定的黃河沿岸護堤地、護壩地、護閘地、淤臨區和淤背區等區域由黃河河務部門管理。防洪防汛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兼顧濕地保護需要,降低對濕地生態功能的影響。禁止建設防洪防汛和濕地保護之外的工程項目。
第三十三條沿黃河區域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同級黃河河務、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林業、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和計劃生育、旅游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黃河濕地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涉及黃河濕地保護重大事項及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沿黃河區域人民 *** 應當加強濕地保護,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黃河濕地保護區域規劃為城市建設用地、商業用地、基本農田;
(二)在黃河濕地保護區域內建設居民點、廠房、倉庫、餐飲娛樂等設施;
(三)其他非防洪防汛和濕地保護的建設活動。
第三十五條黃河濕地候鳥越冬期間,省人民 *** 林業、公安等部門和沿黃河區域人民 *** ,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候鳥保護宣傳活動,加強候鳥保護,依法打擊獵捕候鳥和破壞候鳥生存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因黃河河道滾動新產生的灘涂濕地,應當列入黃河濕地保護范圍,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損毀、涂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濕地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濕地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圍墾、填埋濕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采砂、取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堵截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通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的,沒收樹木、植物和非法所得,并處以實物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廢棄物或者排放不達標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破壞的濕地,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和棲息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獵捕野生動物的,沒收所獵捕的野生動物,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責令限期清除,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 *** 濕地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依法委托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濕地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由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濕地內從事科研、旅游等活動不符合濕地保護規劃,造成濕地面積減少、破壞濕地生態功能的,由有關濕地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十)項、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部門、濕地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濕地范圍內設立開發區、產業園區;
(二)在濕地保護范圍內違法審批建設項目的;
(三)未制定和實施濕地保護規劃的;
(四)未依法采取濕地保護措施的;
(五)發現違反濕地保護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六)對違法造成濕地嚴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濕地保護范圍內河道、水庫的管理,包括防洪工程、應急搶險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灘地承包費用的標準是多少?
河灘地承包費用沒有標準,如果說有的話,肯定是低于一般農田,因為河灘地都屬于荒地,閑置用地,所以需要有一定的開荒和整理土地過程,需要投入資金,并且收益也少,所以在承包費用上不能高,要本著讓承包方有利可圖的原則,并且要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黃河法正式實施的時間是?
2000年10月15日。
黃河法是中國國務院于1996年10月7日制定的一項法律,旨在保護黃河流域的生態環境和水資源,防止洪水災害,促進可持續發展。該法律規定了黃河流域內各級 ***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企事業單位、個人等的責任和義務,對黃河流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黃河法正式實施的時間是2000年10月15日,標志著中國 *** 在保護黃河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對于保障黃河流域的生態安全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馬拉松遇難者補償標準?
馬拉松事故賠償方案:一共95萬/人。
①事故團體意外險50萬元;②自然災害救助保險金10萬元(由景泰縣應急管理局付費支付)③景泰黃河石林文化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補償10萬元;④甘肅晟景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補償10萬元;⑤景泰縣人民 *** 救助資金10萬元。
除此外,“遇難者家屬處理善后事宜過程中產生的遇難者喪葬費,往返交通費共計5萬元”由景泰黃河石林文化旅游開發旅游公司賠付。
翻譯一下,就是保險賠了50萬/人,賽事運營商賠了10萬/人,剩下的就是縣 *** 賠了35萬/人(景區是國有獨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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