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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階段稱呼
- 2、犯罪怎么稱呼
- 3、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分界線
- 4、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階段稱呼
1、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稱謂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審理階段的稱謂是“被告人”,第二審訴訟中的稱謂是“上訴人”或者“原審被告”,再審程序中的稱謂是“申請人”。
2、因此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將“犯人”稱之為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都是將“犯人”稱為被告人。最明顯的體現就是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交的起訴意見書中將“犯人”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犯人”被稱之為“被告人”。
3、公訴案件中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被追訴人稱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后才稱為“被告人”。從偵察機關立案開始,涉嫌犯罪的人員即稱犯罪嫌疑人或案犯(不能稱罪犯),這樣的稱謂一直沿用到公安機關偵察終結移交公訴機關(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時止,法理上在審判判決前都屬犯罪嫌疑人。
4、參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稱謂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審理階段的稱謂是“被告人”,第二審訴訟中的稱謂是“上訴人”或者“原審被告”,再審程序中的稱謂是“申請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犯罪怎么稱呼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在公訴和法院審理過程中稱為被告人,法院宣判后確定有罪的方可稱罪犯。
主犯、從犯、脅從犯、共犯、片面共犯、盜竊犯、綁架犯、殺人犯、走私犯、殺人犯、中止犯、未遂犯、預備犯、既遂犯、間接犯、直接犯、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舉動犯、詐騙犯、教唆犯、搶劫犯、 *** 犯、貪污法、叛逃犯、危害國家安全犯、搶奪犯、侵占犯、職務侵占犯、 *** 犯。
在公訴案件中,稱呼涉嫌犯罪的人員為“犯罪嫌疑人”,這一稱謂一直持續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旦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涉嫌犯罪的人員則被稱呼為“被告人”。在審判結束并定罪量刑后,這一稱呼將轉變為“罪犯”或“服刑人員”。
在刑事訴訟中,對“犯人”的稱呼有兩種,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將“犯人”稱之為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都是將“犯人”稱為被告人。
同志是政治領域的一種叫法,法律上沒有這種說法。如果是刑事案件,一般都稱之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案底和犯罪記錄的區別如下:案底是生活中對于違法、犯罪記錄的通俗稱呼,又稱為“前科”;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另外,案底指犯罪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又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與相關國家機關。
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分界線
1、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分以人民檢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分界線。但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沒有犯罪嫌疑人的稱謂,而統一稱為被告人。而罪犯,亦稱犯罪人,犯人,是指被判決確定有罪而服刑役的人。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
2、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分以人民檢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分界線。但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沒有犯罪嫌疑人的稱謂,而統一稱為被告人。而罪犯,亦稱犯罪人,犯人,是指被判決確定有罪而服刑役的人。
3、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分以人民檢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分界線,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沒有犯罪嫌疑人的稱謂,而統一稱為被告人。而犯人是指被判決確定有罪而服刑役的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雖然是對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但是卻有著重要的程序和實質意義。
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分,以人民檢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分界線。正式提起公訴前,叫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后,就叫被告人。罪犯,亦稱犯罪人,犯人,是指被判決確定有罪而服刑役的人。現在比較文明的稱呼是:服刑人員。
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分以人民檢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分界線。但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沒有犯罪嫌疑人的稱謂,而統一稱為被告人。而罪犯,亦稱犯罪人,犯人,是指被判決確定有罪而服刑役的人。
6、被判無罪,不會有案底;經審判后認定有罪的,會留下案底。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會封存犯罪記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分以人民檢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分界線。但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沒有犯罪嫌疑人的稱謂,而統一稱為被告人。
當事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幾個階段的稱呼:法院說的當事人指的是當事雙方,也就是說,既可以指原告,也可以指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律分析:法律中當事人即原告和被告,具體如下:當事人是由于實體法上的權益發生糾紛,或與特定的法律事實有直接關系而進入訴訟,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即可是對方也可是自己。有刑事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當事人和行政訴訟當事人。
法律分析:當事人指的是當事雙方,也就是說,既可以指原告,也可以指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獨立于原告與被告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分析:當事人一般指的參與訴訟的人,其中包括原告和被告。一審,二審,再審期間的當事人稱謂不同。一審期限中稱呼為原告,被告刑事訴訟幾個階段的稱呼;二審期限中稱呼為上訴人、被上訴人;再審期限中稱呼為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1)被害人。
法律分析:當事人一般指的參與訴訟的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一審,二審,再審期間的當事人稱謂不同。原告,被告是一審期限的稱呼。二審叫上訴人被上訴人,再審叫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主觀:原告。訴訟人一般是原告,并且原告還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但是當被告提起反訴的時候,被告就變成新的訴訟的訴訟人;并且如果第三人與訴訟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有關,那么就可以與訴訟人提出的訴合并審理。即在訴訟人增加訴訟請求的情況下,被告是可以提出反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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