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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了關于起訴條件和訴訟文書送達的相關內容。具體來說,該條規定了原告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等。同時,該條還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應當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答辯狀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民事訴訟法第112條是確立起訴條件和訴訟文書送達程序的關鍵條款。它確保了訴訟的啟動和進行都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了訴訟的嚴肅性和正當性。該條款要求原告在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以及充分的事實和理由,以此確保訴訟請求具有明確性和可執行性。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112條表達的意思為,當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審查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如果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則應當予以受理并立案。如果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則應當在7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這意味著,法院有義務在一定時間內對起訴情況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應受理案件。
是否構成,有法院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三十四條規定
1、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承攬合同能否約定管轄,答案在于我國相關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承攬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
3、合同糾紛管轄規則基于《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指出因合同產生訴訟時,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則針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及聯合運輸合同糾紛,規定此類訴訟應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0條主要涉及在民事訴訟中,當一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查該申請后,如果認為該證據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具有關鍵作用,且該當事人確實無法自行收集,那么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收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內容為: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抄九十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襲解書的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要符合以下條件:起訴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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