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應如何做好刑事案件矛盾糾紛化解
- 2、《刑事訴訟法》第249條和“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矛盾嗎,謝...
- 3、關于刑事附帶民事適用條件理解上的矛盾性問題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第2款是什么意思
- 5、刑事訴訟的沖突與衡平序言
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應如何做好刑事案件矛盾糾紛化解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2、四)加強外部力量配合,建立處理訴求協作機制。解決群眾的司法訴求,化解矛盾糾紛,需要加強檢察機關與 *** 、法院等外部機關的協作、配合。建立司法訴求情況通報機制,以便協作單位了解有關情況,有準備地應對群眾訴求,及早化解矛盾糾紛。(五)推行被害人救助制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
3、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是化解矛盾糾紛的關鍵。溝通機制的建立需要注重平等、公正和效率。平等意味著給予矛盾雙方平等的表達機會,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要求我們在溝通過程中保持中立,客觀分析雙方的訴求;效率則要求我們在確保溝通質量的前提下,盡可能縮短化解周期,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
《刑事訴訟法》第249條和“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矛盾嗎,謝...
如果在有罪應當執行刑罰的情況下刑事訴訟的基本矛盾,不管是誰上訴也只存在是否加刑的問題,而收監則是必定的。
所有的偵查措施都只是為刑事訴訟的基本矛盾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它絕不是一種懲罰措施。這與刑事判決后的執行完全是兩碼事刑事訴訟的基本矛盾!盡管執行時,有刑期折抵的問題,但性質是完全不同。
第二百四十九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如果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處理。如果第一審判決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的基本矛盾: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刑事訴訟的基本矛盾;(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適用條件理解上的矛盾性問題
1、如果無罪最后的判決就是民事判決,為了節約法律成本,可以由辦理原刑事案件的刑庭進行審理。
2、根據你的陳述,事情比較復雜,適用法律的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可以要求按照現在的賠償標準計算賠償數額;建議委托聘請律師代理。
3、正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特殊性,決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適用法律上的特殊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淵源于刑事訴訟法,當然要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對附帶的民事訴訟判決部分不服,上訴期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只能是10天,而不能是15天。
4、對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來說,辯護和調解并不是矛盾的,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案件特點來決定先后順序。一般來說,如果案件的性質更偏向于刑事方面,被告的辯護權利應當優先保障,以確保被告能夠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并獲得公正的審判結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先進行辯護是更為合理的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第2款是什么意思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款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發現有違反應遵守的規定的,應及時報告監視居住決定機關,以便考慮是否變更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公檢法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監視居住是當地的調查機關要求犯罪嫌疑人不得自作主張離開其規定的住所,并對其行為進行監視的強制性措施。適用于符合保釋條件但不能提供擔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會超過6個月的時間。 指定監視居住最多判刑幾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款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4、修正后《刑訴法》第52條第2款在“行政執法”后加入“查辦案件”一詞,主要是針對我國監察部門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辦理的情況,而此種查處行為并非“行政執法”,立法部門專門在此款中用“查辦案件”來概括此種情況。
5、意思分解:1.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適用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6、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指定住所監視居住多長時間解除 指定住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款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的沖突與衡平序言
1、在哲學的視角中,沖突與矛盾如同刑事訴訟中的常態,是無法回避的存在。刑事訴訟,既是沖突的產物,也是處理這些沖突的關鍵手段。首先,刑事訴訟的沖突具有普遍性,它貫穿于訴訟的整個過程。沒有沖突,刑事訴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
2、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則),程序先于權利(最重要特征)。衡平法:遵循先例,與普通法沖突時優先。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六十英國陪審制:發源地,陪審團裁決一般不許上訴,但法官可撤銷。對抗制律師: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
3、美國獨立之后,聯邦和各州都相繼采用衡平法。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發展,統一法律制度,美國對于衡平法的司法程序作了較大的改革。1789年的《司法條例》規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統一由聯邦法院兼管,不另設衡平法院。1848年,紐約州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典》廢除了普通法與衡平法在訴訟形式上的區別。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