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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退偵是啥意思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退偵的內容:人民檢察院退偵就說明該起刑事案件的證據是存在著問題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刑事訴訟退偵的內容,認為存在著非法收集證據或者證據不夠充分的刑事訴訟退偵的內容,人民檢察院都可以將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退偵的內容:檢察院已退偵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做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檢察院、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如果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這就是退偵。
3、退偵就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原因,大多數都是因為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不符合提起公訴的要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夠充分或存在著非法收集證據情形的,都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作出說明并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中退偵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檢察院在審理案件時,若需補充偵查,既可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進行,亦可自行展開調查。對于此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并且,補充偵查僅能進行兩次。補充偵查結束并移交檢察院后,檢察院需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檢察院退偵的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刑事訴訟退偵的內容;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刑事訴訟退偵的內容;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刑事訴訟退偵的內容;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退回補充偵査,是將移送起訴或審判的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檢察機關,要求對案件中犯罪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部分重新偵査。
5、法律規定檢察院退偵表示什么?法律規定檢察院退偵表示證據不足。這表明證據存在問題,檢察院退偵即案件卷宗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補充偵查的定義和作用是什么?補充偵查旨在為案件處理提供充足證據資料,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刑事案件退偵什么意思?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退偵的內容:人民檢察院退偵就說明該起刑事案件刑事訴訟退偵的內容的證據是存在著問題刑事訴訟退偵的內容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刑事訴訟退偵的內容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刑事訴訟退偵的內容,認為存在著非法收集證據或者證據不夠充分的,人民檢察院都可以將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
2、法律分析:就是說已經涉嫌犯罪,但公訴機關認為證據不足,還要公安機關繼續候機,這時候如果偵查羈押期限已經屆滿,那就換成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然后繼續偵查。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3、刑事案件退偵是檢察機關在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審查時,發現證據不足的,或者犯罪事實未認定的,那么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刑事訴訟法退偵的內容是怎么樣的
1、檢察院作為刑事案件的公訴機關,在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證據資料后,檢察院應當對證據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查,審查后,認為證據不充分,或有遺漏罪行;或公安在偵查過程中又違法情形,檢察院依法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2、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及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退回進行補充偵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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