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送達對象的范圍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送達給被處罰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被處罰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指的是具有代表或者管理職權的人員。
2. 送達方式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包括面對面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其中,面對面送達是常見的一種方式,主要適用于被處罰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現場的情況;郵寄送達適用于被處罰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在現場或者無法接受面對面送達的情況;公告送達適用于被處罰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聯系到或者不知道其具體地址的情況。
3. 送達時限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時限一般為60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如果被處罰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送達時限內無法聯系到或者拒絕接受送達,送達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總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是保障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性和被處罰人知情權的重要環節,送達對象的范圍、送達方式、送達時限都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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