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處罰的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造成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環保處罰的實施細則
環保部門的執法方式
環保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執法
1. 現場檢查環保部門可以隨時對涉嫌違反環保法規的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涉及的內容包括廢氣、廢水、廢渣的排放情況、環保設施的運行狀況等。
2. 抽樣檢測環保部門可以對企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等進行抽樣檢測,以確定其是否超過和地方環保標準。
3. 行政處罰對于違反環保法規的企業,環保部門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包括罰款、責令停產整治等。
關停企業的條件
對于嚴重違反環保法規的企業,環保部門可以依法采取關停企業的措施。具體的條件包括
1. 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超過和地方環保標準,并且情節嚴重。
2. 企業在環保整治期間拒不改正或者改正無效。
3. 企業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環境損害,且無法進行有效的修復。
關停企業的程序
采取關停企業措施的程序包括
1. 環保部門下達責令停產整治的通知書,并要求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停產整治。
2.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停產整治,環保部門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對企業進行停產整治。
3. 環保部門根據企業整治情況進行復查,如果企業整治合格,可以恢復生產;如果整治不合格,可以繼續停產整治,直整治合格為止。
,是保護環境、維護民眾健康的重要法規。企業應當加強環保意識,積極落實環保措施,避免違反環保法規,避免因違法行為而遭受處罰甚關停企業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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