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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于法院可以決定對什么人采取拘傳這一刑事強制措施,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
- 2、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有哪些?
- 3、刑事訴訟法監視居住
- 4、新刑訴法第50條規定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 5、刑事訴訟法50條51條60條是什么
關于法院可以決定對什么人采取拘傳這一刑事強制措施,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3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被告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決定逮捕。
拘傳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不能適用。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對被告人適用拘傳,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適用拘傳,因此C項排除。
拘傳是指在刑事訴訟中,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適用條件: 拘傳適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均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拘傳。
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有哪些?
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常見的一般有四種,主要是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取證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內容不合法的非法證據以及表現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當然一旦查到是通過非法收集到的證據也是無效的。 一,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有哪些?收集或提供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
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取證主要有以下幾種: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證據由誰收集,收集證據要遵守什么程序等等,法律上都有明確的規定。
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通??煞譃樗姆N類型,包括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內容不合法的非法證據以及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一旦發現非法收集的證據,該證據通常被視為無效。
非法證據的范圍具體包括哪些?執法機關違反相關法定程序,制造出虛假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越權或者濫用職權,出示或者收集證據材料的;律師或者委托人以非法手段制作、調查得到的證據;執法機關對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取證材料進行調查后收集的其他證據。
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的處理方式為:采用刑訊逼、暴力、威脅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予以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予以排除。
刑事訴訟法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刑訴法中刑事訴訟50條規定的規定是刑事訴訟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刑事訴訟50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關于監視居住的有關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刑事訴訟50條規定,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監視居住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分析如下刑事訴訟50條規定:監視居住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進行判刑的;監視居住期間辦案機關會繼續進行偵查、起訴和審理,如果有罪的還會判刑。
監視居住到法院還判刑。監視居住是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措施,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法院經審理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新刑訴法第50條規定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1、法律分析:第五十條規定的是證據的種類刑事訴訟50條規定,分別是(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2、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刑事訴訟50條規定,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3、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刑事訴訟法50條51條60條是什么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刑事訴訟50條規定,取保候審刑事訴訟50條規定的條件為刑事訴訟50條規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50條規定,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刑訴法 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刑訴法第51條、第60條、第65條、第75條規定。
3、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4、刑訴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刑訴法第51條、第60條、第65條、第75條規定。
5、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6、不執行刑事拘留的話,一般就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50條規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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