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搶劫罪的意思是什么,以及搶劫是什么罪名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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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們交出財產或者直接搶走的行為。搶劫一般與搶劫罪相聯系,但是有搶劫行為卻不一定構成搶劫罪。可以說一個是動詞,一個是名詞。本文主要解釋搶劫的概念及對其的解讀。搶劫是一個動詞,是一個行為。具體是指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一種行為。
搶劫—對搶劫的解讀:
搶劫中所謂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暴力通常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實施,有時也可能針對在場的上述人的親友,暴力的強度并不要求必須達到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的程度,只要達到被害人身體受到牽制,處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狀態即可,暴力是用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財物的手段。
搶劫中所謂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脅迫一般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有時也可能針對在場的上述人的親友實施。脅迫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語言,也可以是動作。脅迫的內容是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如果被害人不從,脅迫隨即轉為暴力行為。
搶劫中所謂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術或用毒藥毒昏等,致使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狀態。如果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狀態而秘密竊取其財物的,因行為人并未實施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手段行為,不屬于以其他方法實施的搶劫罪。如果是采取秘密竊取的方法,竊取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則構成盜竊罪。不管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都必須是在非法占有財物時的當場使用,才能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當場并未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便順利地獲取了財物,不能以搶劫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只要滿足主體、主觀方面與客體、客觀方面的要求,就構成搶劫罪。
在法律上,,搶劫罪要滿足什么條件,,,就是什么意思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搶劫罪犯罪構成
(一) 搶劫罪客體要件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
如比,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二) 搶劫罪客觀要件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百利行為只
是滿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
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
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搶劫罪的威脅。
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搶劫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
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搶劫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 準。
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接取財務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意識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罪的作案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人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三)主體要件
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搶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 *** 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非法拘禁搶劫罪是什么意思
通過非法拘禁的方式搶劫的,一般認定為搶劫罪。
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但,刑法第238條第3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涉嫌搶劫罪是什么意思
搶劫罪的量刑不能只看搶劫到財物。因為搶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同時還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所以,在量刑時還應當綜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齡、作案手段、場所、危害后果等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什么行為
法律分析: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這里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犯罪,但搶劫罪往往伴隨暴力和威脅,所以在日本刑法中被稱之為強盜罪。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搶劫罪歸入侵犯財產犯罪中。因此,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上均認為,構成搶劫罪要求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財物之目的,如果不具備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認定為搶劫罪。可以說,搶劫罪也屬于目的犯之一。刑法上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其中的特定目的,不是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指存在于故意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之外的,對某種結果、利益、行為等等內在意向是比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更為復雜、深遠的心理態度內容也不一定是觀念上的危害結果。何謂非法占有目的,有人認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排除意思),并遵從財物的(經濟)用途,對之進行利用或者處分的目的(利用意思)有人認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將自己作為財物的所有人進行支配的目的(僅有排除意思即可)有人認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遵從財物的(經濟)用途進行利用的意圖(僅有利用意思即可)。刑法學上的通說認為,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須同時具備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否則難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但司法實踐中,認定搶劫罪非法占有目的,仍是比較復雜的事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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