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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議庭組成人員
法律分析: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在刑事二審中,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的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以集體形式審判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在處理上訴案件時,必須組成合議庭并進行開庭審理。
法律分析:法院開庭審理時,法庭上有下列人員:負責案件審理和裁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的,只有一名審判員。法庭開庭過程的文字記錄人員:書記員。案件的當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
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 公訴人 、當事人、 辯護人 、 代理 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 證據 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抗訴刑事再審案件合議庭成員的審判長如何確定?
抗訴刑事再審案件合議庭的審判長一般是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的組成是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集體審判裁決案件的組織形式。
刑事案件審判長如何確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審判長一般由法院院長進行指定,院長參加審判的案件由院長擔任審判長。
法律主觀:合議庭由法院院長或者刑事審判庭庭長指定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案件審判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第一審程序的合議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審員參加。除了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23歲的公民,都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
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理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案件評議時,一般先由陪審員、審判員發表意見,然后由審判長發言。
審判長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長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
刑事案件法庭人員組成
法律分析:法院開庭審理時,法庭上有下列人員:負責案件審理和裁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的,只有一名審判員。法庭開庭過程的文字記錄人員:書記員。案件的當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負責案件審理和裁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的,只有一名審判員。法庭開庭過程的文字記錄人員:書記員。案件的當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法律分析: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案件 ,則法庭上的人員為:審判長一人,審判員(或陪審員)二人,書記員一人,下面還應有原告,被告,還設有證人席。聽眾席;如果是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法庭上的人員為:審判員一人,書記員一人,下面還應有原告,被告,還設有證人席,聽眾席。
書記員:負責法庭的記錄和文書工作。 公訴人:在刑事訴訟中,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此外還有法警等工作人員負責維護法庭秩序和安全。這些人員共同確保法庭審判的公正、高效進行。他們的職責和角色雖然不同,但共同構成了法庭審判的整體框架。
法律分析:一般是兩名公訴人組成出庭,一名是公訴人,一名是記錄人,也會出現三名公訴人出庭的情況。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二十六條 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審法庭,支持公訴。
刑事訴訟法18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如下: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3條中的規定,當事人在對刑事案件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情況下,可以提起上訴,也可以申請檢察院進行抗訴。其中,對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對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則為5日。一般是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開始計算。
刑事案件抗訴時效過期了是不能夠對犯罪行為進行抗訴的。刑事抗訴是有時效方面的規定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183條明確的規定,抗訴的時間是10天。應當是從接受到裁定,或者是判決書之日起開始進行計算。 刑事案件抗訴時效過期了怎么辦?刑事案件抗訴時效過期了是不能夠對犯罪行為進行抗訴的。
應當由審判員幾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法律分析: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應當由審判員幾人組成合議庭進行視情況而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應當由審判員3人以上組成合議庭進行。應當由審判員3人以上組成合議庭進行。在正常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就需要合議庭來進行審理。不是由法官一個人獨自判,而是由眾多人組成一個合議庭來對案件進行審理。在此過程中,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一樣有著相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