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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
1、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家屬;(2)個人及近親屬與其利害相關者;(3)曾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代理人之人;(4)與此案當事人存在其他牽連刑事訴訟的回避的類型,可能對案件公正審理產生影響者。
2、刑事訴訟法回避適用的情形刑事訴訟的回避的類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3、2 )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的 ;( 4 )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 )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回避的六種情形
【法律分析】:回避制度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這些:是本次案件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需要回避;與本次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影響審判公正的關系的,需要回避。此外,由于需要回避的對象不同,而決定回避的主體也不一樣。
【法律分析】:回避適用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其中審判人員既包括審判員,也包括陪審員。上述人員遇有下列情形時,應予以回避: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上述六種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修正案,即《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同時廢止。環保違法行政處罰辦法自由裁量權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從《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可以知道,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就包括了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共六類人員。但此時申請人員的回避也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并非允許隨意申請上述人員回避。
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什么?
1、鑒定人員; 書記員。《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審判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應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應回避。若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可提出回避申請。
2、《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了,有5種回避的情況。比如說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都是需要申請回避。
3、法律分析:規則中規定:檢察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沒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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