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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案件是由派出所起訴嗎
- 2、刑事案件都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嗎
- 3、法律途徑有哪些
- 4、刑事訴訟是什么
刑事案件是由派出所起訴嗎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是最后途徑嘛:一般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是最后途徑嘛,是派出所查處后由公安部門移交給檢察院刑事訴訟是最后途徑嘛,然后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是最后途徑嘛,最后由法院來進行審判刑事訴訟是最后途徑嘛的,如果情況輕微,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則公安局會按照相應的處罰之后進行結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法律主觀:沒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機構,沒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權和破案權。對于刑事案件,派出所應上報立案,由公安局負責立案偵查,屬于刑事案件的,應該在偵查確定證據之后 移交檢察院 提起公訴。派出所在里面起到的是接警并上報的職責。
法律主觀:派出所沒有刑事立案權。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機構,沒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權和破案權。對于刑事案件,派出所應上報立案,由公安局負責立案偵查,屬于刑事案件的,應該在偵查確定證據之后 移交檢察院 提起公訴。派出所在里面起到的是接警并上報的職責。
派出所是沒有立案刑事案件的權利的,刑事案件是需要由派出所上報到公安局,之后由公安局確定之后才可以由公安局進行立案調查,確認之后由公安局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有下列情形的立為刑事案件:殺人案。故意殺人的:“ *** ”致人死亡的。傷害案。
對于刑事案件,派出所應上報立案,由公安局負責立案偵查,屬于刑事案件的,應該在偵查確定證據之后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派出所在里面起到的是接警并上報的職責。《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案件都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嗎
法律分析: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經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有一部分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自訴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誹謗案件、侮辱案件、輕微傷案件這些案件是可以不通過檢察院,受害人遭受到了相關侵害之后,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不是。公訴案件檢察院才會起訴,自訴案件的話檢察院是不會親自起訴的;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分析:不是,刑事案件有自訴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起訴。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這也是司法活動中“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的體現。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刑事公訴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起訴,要求法院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所以,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力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力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有權力決定是否上訴。被害人和 *** 則沒有這些權力。
刑事案件不一定都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有些案件可以自訴。
法律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途徑主要包括訴訟途徑與非訴途徑刑事訴訟是最后途徑嘛,非訴訟途徑主要包括調解、申訴、仲裁刑事訴訟是最后途徑嘛,訴訟又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法律依據:《憲法》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刑事訴訟是最后途徑嘛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刑事訴訟是最后途徑嘛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2)調解解決。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3)仲裁解決。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
訴訟手段:作為解決法律問題的主要方式,通過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復議:如果你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不當侵害,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尋求行政機關的重新審查。 國家賠償: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個人權益因 *** 行為受到損害,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刑事訴訟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法律分析: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依據。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決定其是否犯罪犯什么罪,應否判刑、判什么刑等。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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