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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吃住在廠里有-天回家拿衣服去上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能夠成工傷嗎?
申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但勞動者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勞動者負主要責任的,不屬于工傷。只有勞動者負有同等責任、少部分責任或不承擔責任的,才可以認定為工傷。按照新規定,即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無論是否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必經路線,還是有無責任,都應當認定為工傷。請工傷的時候需要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材料。在發生工傷周后,需要早二十四小時之內進行報案處理,如果情節比較嚴重來不及的情況下,可以電話報案。首先,“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包括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后,找朋友聚會而發生交通事故則不被認定工傷。其次,交通事故是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因此,勞動者因自身主觀原因如無證駕駛、駕駛無證車輛以及酒后駕駛等原因(被公安或法院認定為違法行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由此可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img]在工廠里面,出現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在工廠里面出現交通事故算是工傷的,但是在這個過程之中,一定要知道在上下班途中必須本人是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才能夠認定為工傷,如果是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就不能夠認定為工傷,因此只要區別于這一點,在工廠里面發生交通事故就算是工傷的范疇。
根據我國相應法律法規,對于這些相應情況有著一些規定。首先上下班途中出現車禍是屬于工傷,但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如果發生車禍,是因本人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而收到相映的損害,這種情況不屬于工傷,如果是非本人主要責任,因此而受到相關傷害,這種情況就屬于工傷的范圍,那么用人單位必須要進行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報銷,所以針對這些情況是我們必須要了解的,同時也是我們必須要知道的,只有了解這些情況,才有可能去幫助我們維護更合法的權益。
還有就是在認定工傷過程之中,還必須要考慮四個必備的要素,首先在工廠里面是不是上下班規定的時間,是不是上下班必經的路線,本人有沒有責任或非本人的主要責任,以及有沒有發生機動車事故,只要符合這幾個要素,那么就在工傷認定范疇之類,而且在遭受到相應傷害之后,必須要在第一時間之類告知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給受傷員工進行相應工傷保險報銷的,可以直接申請第三方的介入,一定要合法保護自己權利,不要讓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任何損害,這對于每位工作人員都是非常重要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顯知道,在工廠里面出現交通事故,只要自己非主要責任并且是在上下班的時間之內出現的交通事故,這就屬于工傷認定范疇之內。
在工廠內被叉車撞傷了算交通事故還是算工傷?
在工廠內被叉車撞傷了算工傷。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傷保險的申請主體有兩類:一、職工所在單位,職工所在單位。工傷保險實行的是雇主責任原則,因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以后,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同時,將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后的三十天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報時間延長。二、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為了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時限為一年,遠遠長于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另外,由于在很多工傷發生的情況下,受傷職工大多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很難辦理工傷申請等事項。對用人單位的申報時限要求較短,主要是為了加強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便于有關證據的搜集與分析,盡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時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而對個人的申請期限作較長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充分保證職工的申請權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員工上班路上出車禍算工傷嗎
職工交通駕駛機動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時,如果不承擔主要以上責任的,屬于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指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即不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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