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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對于民事訴訟的管轄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對于民事訴訟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民事訴訟的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民事訴訟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復雜、影響范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允許當事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書面協議選擇管轄法院,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專屬管轄則針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如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等,規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以確保案件得到專業、高效的審理。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對于民事訴訟的管轄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之間會因為管轄范圍的不同,引發管轄權爭議。針對這種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各級人民法院之間發生管轄權爭議時,可由爭議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如果雙方無法協商,或協商后未達成一致,案件管轄權就要交由上級法院裁定。
最高院關于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對于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應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被告沒有注冊登記,且幾個被告不在同一轄區,則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轄權。
2、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兩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案件而產生爭議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需要進行指定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意見:本案原告要某某與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簽訂的《信息服務協議》中約定的“一方違約,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4、最高院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訴訟管轄依據材料是什么?
1、管轄依據材料是什么管轄依據材料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對于民事訴訟的管轄,但本法另有規定對于民事訴訟的管轄的除外對于民事訴訟的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對于民事訴訟的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管轄依據材料是在《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規定來處理的,一般情況下對于訴訟管理的相關事項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處理的,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管轄權的相關規定來辦理。
3、在網上起訴時,管轄依據的撰寫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首先,當事人應當準備證據材料清單,詳細列出每一項證據的序號、種類、頁數、原件或復印件狀態以及證明目的。其次,管轄依據的材料通常包括被告的住址證明,而主要證據材料則來自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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