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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和申請再審的區別
上訴好,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于判決應當在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對于裁定的上訴應當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起。委托代理人經特別授權可以代當事人提起上訴。
需要注意的是,申訴和上訴是不同的法律程序。申訴是指向上級法院請求審理對方對自己的判決、裁定等司法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的一種程序,而上訴是指在已經經過一審或二審的基礎上,對判決、裁定等不服提起上一級法院審理的請求。
如果法定時間內沒有提出再審,而且也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能推翻判決書的,只能執行判決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非申訴。因此,當事人是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如果案件當事人雙方均為公民、或一方人數眾多的,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終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定不服時,在拿到判決書的一定期限內(民事案件是十五天,刑事案件是十天),判決生效前,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對案件進行二審審理。申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書不服,申請法院再審,但提出申訴并不影響判決的生效和執行。
中院的判決下來,維持原判,還能再申訴嗎?
法律分析:不能上訴了,如果確有錯誤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分析:我國是兩審終審制,中院審理做出的裁判屬于終局裁判,不能再次上訴,二審判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但是如果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綜上所述,中院的判決下來,維持原判,如果是民事訴訟的話,當事人可以向高院申請再審,但是申請再審的前提是二審判決確有錯誤;如果是刑事訴訟的話,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同樣,申訴也必須符合申訴的法定事由,否則人民法院不會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
中級法院判決后不一定還能再上訴,首先確定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是一審案件還是二審案件,如是一審案件,可以上訴;如是二審案件,不能再上訴。
可以申訴,但不能上訴,國家實行二審終審制,對二審判決不能再上訴,當事人在一審敗訴后再提出上訴,那么上訴之后的審理就已經是終審,不能再次提出上訴。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