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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沒有證人證言應該怎樣解決?
證人證言只是一種證據,申請工傷認定,沒有證人證言,有單位蓋章證明的,或是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依然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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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我在公司上班受傷,申請工傷認定沒有證人證言怎么辦?
申請工傷認定,但是沒有證人證言的,申請人可以依法提交其他能認定為工傷的證據。如果有單位蓋章證明的,或是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依然可以認定為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法律分析
工傷認定方面的技巧:1、迅速確定工傷發生單位名稱: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責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動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甚至百般逃避工傷賠償責任。即使購買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也存在不會積極主動的去申請工傷認定的可能性。作為工傷員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準確名稱,就無法確定追索的對象。因為實踐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單位名稱的職工,尤其是工程層層分包的情況。像包工頭自己招用的農民工,很難知道自己的用人單位是誰。因此確定用人單位、確定工傷賠償責任主體是工傷認定最基本的條件。2、收集、提供證明勞動關系、工傷發生事實的證據材料:工傷認定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兩個條件是證明勞動關系和證明工傷發生事實。那么是否有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工作證、上崗證等勞動關系證明?是否有現場目擊工傷發生的工友愿意作證?這些證明材料,是申請工傷認定必備材料。沒有這些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甚至不會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雖然工傷職工可能能夠收集到部分證明材料,但是更多情況下,工傷職工無力自己收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由專業工傷律師調查收集證明勞動關系和證明工傷發生事實,并通過律師尋求媒體和相關部門的幫助。3、調解需了解傷殘級別和計算標準:協商解決多發生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由于申報工傷有可能影響單位將來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或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用人單位往往不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就直接要求協商賠償數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為了使工傷賠償早日處理完畢,也多采取迎合的態度。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沒有證人證言怎么辦?
職工個人按照規定,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即可,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擴展資料
工傷認定案例:
2016年10月,江漢大學機電與建筑工程學院老師徐先生在校內墜亡。根據教學安排,當天他要講授《汽車貿易》課程。公安部門經勘查,認為其系高墜死亡。
隨后,李女士就丈夫徐先生高墜身亡一事委托江漢大學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
016年12月,武漢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認定書》,認定徐先生當日墜亡并非工作時間,其墜亡地點不具備因工作意外墜亡條件,故不予認定工傷。
李女士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湖北省人社廳維持武漢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李女士將武漢市人社局和湖北省人社廳告上法庭。一審和二審均判決武漢市人社局敗訴,判令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武漢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李女士不服,向武漢市 *** 提起行政復議。
武漢市 *** 撤銷了武漢市人社局的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認定。有判決、有行政復議決定,讓李女士沒想到的是,武漢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然而,李女士的遭遇并不罕見。對于工傷認定的繁瑣和反復,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錢亮深有感觸。
他曾代理過一次“折騰”的工傷認定,歷經勞動仲裁、勞動關系一審、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一審、工傷認定二審、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工傷賠償勞動仲裁、工傷賠償一審、工傷賠償二審、工傷賠償執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一審、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二審、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執行等10余場官司,勞動者在受傷7年后才收到工傷賠償。
有統計數據顯示,35.7%的農民工工傷 *** 需要13~24個月,17.5%需要25個月以上。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工傷認定奔走數年 勞動關系證明成“攔路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法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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