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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是什么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當出現以下任一情形時,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審查程序:首先,如果法院已經裁定進行再審,或已糾正相關違法行為,那么檢察院應當終止審查。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法律分析: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該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均有管轄權。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案件,由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四章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第一節刑事立案監督第五百五十二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綜上所述,申請檢察監督的期限為兩年。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政檢察機關可能會對申請材料的要求略有不同,具體要求可以咨詢當地的行政檢察機關。
民事訴訟法與檢察院檢察監督試行有沖突的執行哪一個?
《民事訴訟法》與《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是沒有任何沖突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最檢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是對《民事訴訟法》的擴大和細化,具有法律效力。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民事抗訴案件或者其他與民事訴訟監督工作有關的議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列席會議。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回避制度。
這是因為:第一,民事糾紛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因民事權益發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案件,而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作為第三方參加訴訟,其身份不可能只是觀察員,若支持一方,反對一方,甚至偏袒一方當事人,在具體的訴訟活動中其法律監督地位就可能發生變異。
法律分析:當事人無權要求檢察院進行監督,但是可以向檢察院申提出檢查建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有權以什么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終結的案件(申請監督),應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一)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二)提請抗訴;(三)提出抗訴;(四)提出檢察建議;(五)終結審查;(六)不支持監督申請。
檢察院作為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均有監督權。在民事訴訟中,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具體的監督方式主要是通過抗訴行使檢察監督權。
首先,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確保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次,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情況提出監督意見或建議。最后,人民檢察院還有責任監督法院對監督意見的采納情況,確保監督措施得到有效執行。
檢察機關可以對法院進行立案與不立案監督。刑事的立案監督,由偵查監督科履行;民事行政的立案監督,由民事行政科監督。法律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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