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企業騙取財政資金怎么定罪,以及企業騙取財政資金定性法規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企業套取財政資金
- 2、騙取國有企業資金的行為
- 3、套取 *** 資金怎么認定
企業套取財政資金
1、法律主觀:以單位名義向單位提取財務資金,虛報項目,騙取財務資金,屬于單位行為,因欺詐排除單位犯罪,以虛假報告、欺詐手段騙取財務資金,依照《財務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處理法律。
2、法律主觀: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嚴重弄虛作假,虛構并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3、套取財政資金違反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騙取國有企業資金的行為
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套取國家資金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認定標準為: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
騙取套取國家資金的法律規定有: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并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涉嫌貪污罪:“把關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幫忙作假還分錢的,全案可能涉嫌貪污罪,申報人就是貪污罪的共犯。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套取 *** 資金怎么認定
1、法律分析:騙取就是把對方的財產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感情通過虛構事實的方法弄到自己這里來。
2、法律主觀:認定套取國家資金是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國家資金危害社會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3、法律主觀: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嚴重弄虛作假,虛構并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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