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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黃河的補償標準(黃河法正式實施的時間是)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5月16日 12:00:03820

中央對黃河的補償標準(黃河法正式實施的時間是)

老鐵們,大家好,相信還有很多朋友對于中央對黃河的補償標準和黃河法正式實施的時間是的相關問題不太懂,沒關系,今天就由我來為大家分享分享中央對黃河的補償標準以及黃河法正式實施的時間是的問題,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1. 湖南退林還耕補償標準
  2. 黃河流域保護法
  3. 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
  4. 退林還耕2023年補償標準
  5. 黃河法正式實施的時間是

湖南退林還耕補償標準

退林還耕政策如下:

1、糧食,黃河和海河流域每畝退耕地每年200斤,長江和淮河流域每畝退耕地每年300斤;

2、現金,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20元,補助年限和糧食補助相同;

3、種苗和造林費,每畝一次性補助50元;

4、宜林荒山荒地、荒灘、荒沙造林補助標準,只補助種苗和造林費,每畝一次性補助50元。,

黃河流域保護法

《黃河保護法》立法重點內容

1、完善流域監督管理體制機制。

明確黃河流域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行政區域管理及行業管理應當服從流域統一管理。

設立由國務院直接管轄的黃河流域管理機構,規定流域管理機構的性質、地位、職能,明晰流域管理機構與上下游各行政區的關系,明確“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等要求,建立黃河流域上下游跨地區、跨部門統籌協調、系統高效的流域綜合管理制度。

流域內各省、市、縣、鄉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相應水域建立健全河(湖)長制。

構建流域內各級黨委、 *** 保護黃河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完善流域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完善多元主體共治體系與能力。

建立并運行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平臺,建立流域多元化、市場化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強流域內水生態環境保護修復聯合防治、聯合監測、聯合執法。

2、落實生態環境空間管控。

全面落實黃河流域主體功能區規劃,明確黃河流域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明晰管控指標,劃定并嚴守沿黃九省區生態紅線,為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勝利實行最嚴格的空間保護和管控措施。預留必要的生態資源開發利用空間,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立足黃河流域內不同地區生態環境及經濟社會發展的區域差異性,統籌考慮主體功能區的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實施差別化分類管控要求。落實管控責任,強化生態空間監管能力建設,與“多規合一”空間信息管理平臺對接,建立生態環境網格監管體系。

3、實施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將編制實施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列入立法要求,通過規劃推進黃河上中下游九省區探索富有地域特色、因地制宜的高質量發展路徑。三江源、祁連山等生態功能重要地區,重點保護生態,涵養水源,提高生物多樣性,創造更多生態產品;河套灌區、汾渭平原等糧食主產區重點發展現代農業,提升農產品質量;統籌大氣、土壤、生態等要素,明確對河流污染較重的產業準入與淘汰要求;嚴格控制湟水河、渭河、汾河等流域造紙、煤炭行業的發展速度和規模,促進黃河流域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4、夯實流域水安全保障。

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對各區域用水總量、用水效率等予以明確要求,實施流域用水總量只能減少、不能增加的剛性約束,優先保障黃河干流、大通河、渭河生態流量。

推進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合理規劃人口、城市和產業發展,堅決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大力發展節水產業和技術,實施全社會節水行動。

建立完善的黃河流域水資源分配、水權及水權轉讓和水量調度機制、入河排污許可制度,以及征收黃河水資源費、水費、水污染補償費等經濟調控和補償機制。

加強對江河、湖泊的防洪排澇、抗旱、調蓄等工作的統籌實施。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建立黃河流域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度,確立劃分技術標準要求,明確水源保護區劃定界限、水源保護區內環境整治措施及其他有關管理制度與要求,保障流域飲水安全。

5、推進流域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

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及黃河流域生態系統性保護與修復著眼,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態要素,充分考慮黃河生態系統上中下游的差異,實施分區分類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

上游以三江源、祁連山、甘南黃河上游水源涵養區等為重點,重點提高源頭區水源涵養功能;中游地區流經黃土高原,重點強化水土保持與污染治理;下游黃河三角洲地區重點推進黃河灘區治理,構建生態廊道,促進河流生態系統健康,開展河口濕地生態系統修復,提高生物多樣性。同時,依托國家“兩屏三帶”總體布局,優先在流域內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全力推進生態屏障建設。

6、改善流域環境質量。

統籌水、大氣、土壤、生態等要素管理,將《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一般性要求與黃河流域實際結合,提出針對性更強、更為精細化的管理要求,包括汾河、總排干等污染較重河流的產業準入與淘汰要求、排污總量控制、污水處理及管理、劣V類斷面治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灌區農業面源綜合整治;強化汾渭平原、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大氣污染防治等。

7、嚴格管控流域生態環境風險。

對可能發生的生態環境風險事故及其危險因素依法進行監測、環境影響評價、分析、預測、預警等。強化流域生態環境風險防范,建設并運行流域突發環境事件監控預警體系。建立應急機制與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明確應急協作的工作程序與協調機制,建立應急聯合調度制度,規范信息發布等。經過主管行政機關批準的有可能給黃河帶來環境損害的活動,應采用最佳的、可行的技術,將環境損害降到最低程度。

8、明晰法律責任。

明確規定各種違反黃河保護法的行為及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非法排污、非法占用岸線資源等。著重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與賠償,確立污染損害賠償的無過錯原則。建立流域污染訴訟公益人制度。對于行政機關人員、相關單位及個人未盡職責、超越職責以及濫用職權的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分責任、行政處罰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實施建議

盡快推動《黃河保護法》進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全國人大盡快成立由生態環境部牽頭,以及發改、水利、農業、林業、漁業、交通等有關部門共同組成的《黃河保護法》立法編制小組,組建研究專家研究隊伍,開展黃河保護法研究編制工作。黨中央成立領導小組,統籌指導、協調推進相關重點工作。

強化流域立法研究支撐。認真總結黃河流域在防洪、治沙、污染防治、水量分配、水權轉讓、生態補償等重大專題問題的成功做法與不足之處。

借鑒國內外其他流域立法經驗,就立法涉及的協同治理、河道管理、聯防聯治、監管執法、水電開發、水權交易、生態補償等重點立法問題開展專題研究。

此外,重點研究和解決流域與地方、區域、中央的關系,尋求解決各層級相關方在流域管理上的協調性與統一性。

實施立法預評估。為確保《黃河保護法》的科學性與可行性,在《黃河保護法》表決前增加預評估環節,評估內容包括黃河保護法草案中主要制度的嚴謹性及可行性、法規出臺時機、法規實施的社會效果等,避免《黃河保護法》立法草案出現失誤或紕漏。也要在《黃河保護法》實施滿足一定年限后開展立法后法律實施情況評估,以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

通過“開門立法”充分反映社會各方訴求。《黃河保護法》立法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立法全過程向社會公開,并將廣泛征求各方意見貫穿于立法過程,包括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實際工作部門、基層執法機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專業社團、企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等,確保各相關方對于立法的建議及需求都能傳輸到位,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允許公眾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絡留言等方式參與立法過程,立法機關聽取公眾意見并匯總后,組建專家委員會針對公眾意見進行分析,并向社會公開意見反饋結果。對爭議較大的問題,可舉辦聽證會等開展對話交流,以在《黃河保護法》立法中充分體現公眾環境利益。

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

《鄭州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業經2008年5月8日市人民 *** 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趙建才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鄭州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鄭州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指經省人民 *** 批準,為發揮濕地生態調控功能、維持生物多樣性,在黃河鄭州段的河道、灘區劃定的保護區域。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保護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保護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及管理應當服從黃河流域防洪規劃,符合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科學規劃、分區控制、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五條市和保護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 *** 應當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根據濕地保護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濕地保護。

第六條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保護區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保護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 *** 設立的保護區管理機構在市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統一協調、指導和監督下,負責本轄區內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保護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并落實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調查保護區內的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監測;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承擔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承擔保護區內野生動植物的監測、研究、救護工作和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防控工作;

(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使行政執法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市和保護區所在地的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在黃河河道內行使河道管理職能。

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財政、規劃、國土資源、旅游、農業、畜牧、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濕地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濕地保護規劃

第九條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河道管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旅游等有關部門編制保護區的保護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保護區的保護規劃應當服從黃河流域防洪規劃,并與土地利用、農業開發、生態水系、環境保護、旅游發展等規劃相銜接。

經批準的保護區的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林業、環境保護、農業、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門在編制有關專業規劃時,涉及到保護區濕地保護的,應當有濕地保護措施的具體內容,并符合有關保護區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并組織實施濕地保護的日常巡護、防火、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監測等制度,完善濕地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對濕地的保護。

第十二條位于保護區內的單位和進入保護區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并接受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三條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省人民 *** 批準并公布的保護區范圍和界線,在保護區邊界的顯著位置設置界標。

保護區范圍或界線的調整應當經省人民 *** 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保護區的界標和其他設施。

第十四條保護區按照自然生態條件、生物群落特征、重點保護對象,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三個功能區域。

縣(市、區)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各個功能區域的邊界明顯位置設置標志。

第十五條在核心區內,除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外,禁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在緩沖區內,除可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教學實習、標本采集等科研活動外,禁止開展任何開發利用活動。

在實驗區內,除可以從事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允許的活動外,還可以進行參觀考察、生態旅游、原有物種以及珍稀動植物養殖等相關活動。

第十六條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研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市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和活動計劃書。市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并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因教學科研目的,需要進入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和活動計劃書。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批準從事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保護區管理機構。保護區管理機構認為活動成果對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保護有價值的,可以與成果完成人簽訂協議,約定成果的權屬使用等事項。

第十七條在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在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現有利用濕地從事種植業、林業、漁業、畜牧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 *** 限期收回。生產經營活動經依法批準的,收回時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在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等開發利用活動的,應當依法報經黃河河道主管部門和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生產設施或建設項目,不得污染生態環境、破壞生態資源或者影響景觀,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生產設施或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和防洪要求,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

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建成的設施或建設項目,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嚴格控制占用濕地。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占用濕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應當征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經批準占用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恢復同等面積和功能的濕地。

第二十一條在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準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挖塘、采石、挖砂等活動;

(三)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黃河河道整治工程除外);

(四)向濕地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傾倒固體廢棄物;

(五)非法采集國家或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六)撿拾鳥蛋;

(七)其他破壞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市和保護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 *** 應當將保護區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保護區的保護管理資金來源包括:

(一)國家安排的國債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

(二)省、市、縣(市、區)財政撥付的資金;

(三)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開展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和其他保護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準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進行教學科研活動的,責令退出保護區,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位于保護區內的單位和進入保護區的人員不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對單位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準在保護區內開展參觀、旅游等開發利用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在保護區內進行開墾、燒荒、挖塘、采石、挖砂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七)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在保護區內有違反野生動物、野生植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保護區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保護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準單位和個人進入保護區或者開展參觀、旅游等開發利用活動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三)不嚴格執行濕地保護規劃,造成保護區遭到破壞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退林還耕2023年補償標準

答:退林還耕果樹賠償標準:

1、蘋果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2、梨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3、桃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

4、葡萄樹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

黃河法正式實施的時間是

2000年10月15日。

黃河法是中國國務院于1996年10月7日制定的一項法律,旨在保護黃河流域的生態環境和水資源,防止洪水災害,促進可持續發展。該法律規定了黃河流域內各級 ***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企事業單位、個人等的責任和義務,對黃河流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黃河法正式實施的時間是2000年10月15日,標志著中國 *** 在保護黃河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對于保障黃河流域的生態安全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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