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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款。假如沒有財產證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3、民訴法沒有519條,是民訴法司法解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4、按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只有二百八十四條,并沒有五百一十九條規定。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5、民事訴訟法沒有第五百一十九條,只有二百八十四條?!睹袷略V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同時廢止。
執行終結和終本的區別
區別之一:“終本”是司法解釋(民訴法解釋第519條)規定的結案方式,終結執行是法律(民訴法第257條)規定的結案方式,兩者依據的法律規范效力層級不同。區別之二:“終本”適用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終結執行適用于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兩者適用條件存在明顯差別。
終結執行和終本執行的主要區別如下:定義與目的:終結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因為發生了一些特殊情況,從而不能繼續執行或者從判決實質上徹底無法履行,無履行的必要,以及存在程序上的問題,導致執行程序予以結束。其目的在于結束無法繼續或沒有必要的執行程序。
制度設計目的的不同:終結執行是基于執行程序出現法定事由,使執行不可能或不必要繼續,法院可依職權裁定結案。而“終本”是為了解決實踐中大量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而創設的制度。 適用的寬嚴程度不同:出現《執行立結案規定》第17條規定的17種情形時,執行法院可依職權直接作出終結執行裁定。
【法律分析】:兩者適用的情形不同。兩者確立的法條依據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民訴法沒有519條,是民訴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按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只有二百八十四條,并沒有五百一十九條規定。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民事訴訟法沒有第五百一十九條,只有二百八十四條?!睹袷略V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同時廢止。
終結本次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老賴并不是沒有錢,而是將財產進行了轉移,導致無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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