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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安置補償標準是多少(裁決安置補償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6月14日 16:34:19540

裁決安置補償標準是多少(裁決安置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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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3、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 *** 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4、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 房屋產權調換 。 5、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 被拆遷房屋 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6、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 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萊鋼的什么位置啊,我可是老萊鋼了,98年來的泰安,呵呵!

*** 拆農村房子補償標準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3、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4、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5、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準;

6、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農村拆遷與戶口有關系嗎

1、農村拆遷與戶口是有關系的,但是農村拆遷補償辦法并不是全部按照人口來進行的;

2、根據國相關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對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

房屋拆遷糾紛如何才能有效解決

1、行政裁決,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 ***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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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的規定是什么?

如果說每一起 *** 征地 引發公民不滿的案件都要交由法院進行判決肯定會讓司法的資源因為瑣事的糾紛而浪費掉,再加上很多法官在面對這些行政方面的征收工作是非常不了解相關規定而會讓判決出現不專業的情形,所以就專門設置了專業的征收工作的裁決制度。那么, 征地補償 安置爭議協調裁決的規定是什么? 一、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的規定是什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人民 *** 批準征地所引發的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法律、 法規 、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由爭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先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 *** 申請裁決。 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承辦由省人民 *** 裁決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工作。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實行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期間,不停止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 申請協調裁決范圍 第六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對經市、縣人民 *** 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標準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協調和裁決。 依照《江蘇省城市房屋 拆遷 管理條例》對被征收 集體土地 上的房屋實施拆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對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有爭議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申請協調和裁決。 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有爭議的,由被安置人員申請協調和裁決。 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其所有權人申請協調和裁決。 第八條 協調和裁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征地補償安置無利害關系的; (二)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期限提出申請的; (三)經市、縣人民 *** 協調已經達成協議,申請人又以同樣理由申請裁決的; (四)裁決機關已經下達準予撤回裁決申請或者裁決決定,申請人又以同樣理由申請裁決的; (五)申請人就同一爭議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 訴訟 已經受理的。 第三章 協 調 第九條 申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有爭議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市、縣人民 *** 申請協調。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申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請人可以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年內,申請協調 第十條 申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協調申請書; (二)申請人 身份證 明; (三)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有關 證據 材料。 申請人委托 代理 人的,應當提交 授權委托書 和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協調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地址)、聯系方法; (二)申請協調的具體請求事項; (三)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在收到協調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市、縣人民 *** 對決定受理的協調申請應當在收到協調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協調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協調,市、縣人民 *** 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未按期完成協調的,申請人可以向省人民 *** 申請責令其受理或者協調。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 *** 進行協調應當充分聽取申請人意見,查明事實,依據法律和政策規定作出協調意見書。 第十五條 協調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協調過程; (三)爭議的主要問題和基本事實; (四)經協調達成協議的內容或者未達成協議的主要分歧; (五)未達成協議的,申請人申請裁決的權利和期限。 協調意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字,并加蓋市、縣人民 *** 印章。 第三章 裁 決 第十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經協調未達成協議的,申請人可以自協調意見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省人民 *** 申請裁決。裁決申請書直接遞交省國土資源部門。 第十七條 申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有關證據材料; (四)協調意見書。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地址)、聯系方法;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請裁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四)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十九條 省國土資源部門收到裁決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省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省國土資源部門提交書面答復和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一般實行書面審查。省國土資源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調查,也可以召開質證會。 省國土資源部門在裁決前可以組織再次協調,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協議書,經申請人、被申請人和裁決承辦機關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作出中止裁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一)裁決需要以人民法院裁判結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的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辦結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審理 的因素消除后,恢復審理。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期限。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作出終止裁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一)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申請并經省國土資源部門同意的; (二)經再次協調達成協議的; (三)在作出裁決決定之前,裁決承辦機關發現存在不應當受理事項的; (四)申請人就同一爭議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已經受理的。 第二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決決定。情況復雜的,經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裁決決定: (一)被申請人確定的補償標準符合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確定的補償標準不符合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報經省人民 *** 批準后,決定撤銷該補償標準,并責令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補償標準。 第二十六條 省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制作裁決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裁決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裁決決定書中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地址)、聯系方法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住址; (二)申請人申請裁決請求; (三)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四)省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其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依據; (五)裁決結果; (六)不服裁決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期限。 裁決決定書加蓋江蘇省人民 ***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專用章。 第二十八條 對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申請協調和裁決不收取費用,協調和裁決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 *** 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省國土資源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委托評估中介機構對補償標準進行測算。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的相關規定。綜上所述,只要是 *** 或者公民因為征收補償的工作沒有到位而引發的糾紛就可以直接到相關的機構進行裁決來判斷是否最后的補償是合理的,而這些規定也將成為社會上眾多 *** 補償的強有力的處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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