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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訊問時間有哪些規定
1、法律分析:詢問是公安機關了解案情,還原犯罪發生過程的重要手段,刑事訴訟法詢問12小時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按照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詢問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并且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而對證人的詢問,則沒有時間限制。
2、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證據,查明案情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訴訟當事人所進行的查問。
3、法律分析:刑訴法對詢問證人的時間沒有限制性規定,只有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和拘傳的時間規定。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警察在詢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時,不得超過24小時。如果需要繼續詢問,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并且重新計算訊問時間。
5、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有關詢問證人地點、方式、程序、訊問證人筆錄作了規定,但是對詢問證人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不得超過12個小時。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警察最多可以拘留人多長時間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三條: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三條,在沒有證據或者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三條,警察在派出所拘留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24小時。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法律分析】警察沒有證據,最多能在警局扣留24小時。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為三種,分別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3、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最長為三十七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法律分析】在沒有證據或者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警察在派出所拘留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七天。在拘留所,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7天。如果到了第7天,檢察院還沒有批捕的話,就必須放人。不過一般沒有確鑿證據公安機關不會盲目抓人。
5、法律分析:警察在沒有證據的時候不可以抓人。沒有證據時警察只可以進行傳喚,一般情況之下不會超過二十四個小時。刑事拘留指的是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的偵查當中,對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的措施。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之后,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最長的時限為三十七天。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條款,警方不能在沒有逮捕或拘留的情況下無限期地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對于不需要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嫌疑人,警方可通過傳喚的方式進行訊問,但必須出示相應的法律文件,且傳喚、拘傳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24小時。
刑訴法第110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三條的材料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三條;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第110條規定了相關機關應對報案及時審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同時告知控告人。若不予立案,應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控告人可申請復議。第110條還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立案的監督義務。第112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權利,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自訴案件。
法律分析:一旦遭受電信詐騙,您應當立即著手收集相關證據,并前往所在地的公安局進行報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任何個人或單位在發現犯罪行為或犯罪嫌疑人時,均有權也有責任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告。
法律分析:在面對第三者的無休止糾纏時,您可以通過報警來尋求法律幫助。此外,也可以聯系居委會或婦聯組織進行協調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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