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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廣西豬瘟補償標準(國家禁養豬有補償么)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3月19日 11:48:02620

2019廣西豬瘟補償標準(國家禁養豬有補償么)

大家好,關于2019廣西豬瘟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不過沒關系,因為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國家禁養豬有補償么的知識點,相信應該可以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和問題,如果碰巧可以解決您的問題,還望關注下本站哦,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

  1. 養豬場退養補貼政策
  2. 國家禁養豬有補償么
  3. 2019年農民最關心哪些問題
  4. 2020年聽說養豬有補貼,養殖戶可以拿到嗎,是不是真的呢
  5. 2021年福建省動物防疫管理條例

養豬場退養補貼政策

一、退養范圍

凡是建在“兩場”(湖南龍華農牧發展有限公司嚴塘十里沖基地、嚴塘東沖基地、高隴莊田基地,秩堂基地)周邊1500米以內的養豬場(戶)都要限期退養生豬,永久停止生豬飼養。

二、退養時限

退養養豬場(戶)必須在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退養工作(簽訂退養協議書,清空存欄,拆除全部養殖設施或養殖功能性設施)。

三、補償辦法

(一)對在規定時間內主動退養并拆除全部養殖設施的養豬場(戶)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為:欄舍每平方米200元,生活區每平方米200元,干糞棚(磚混)每立方米100元,沉淀池(磚混)每立方米100元,沼氣池每立方米200元。

(二)對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完成退養,本人申請保留欄舍僅拆除養殖功能性設施且承諾永久退養生豬的養豬場(戶),按上述標準的50%給予獎補。

(三)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退養以及退養后恢復養殖生豬的養豬場(戶)不予補償,對已給予補償的,應依法追回,并依法予以 *** 。

四、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2019年1月15日-1月31日)

各相關鄉鎮(街道)負責對“兩場”1500米范圍內的養豬場(戶)進行調查摸底,并聯合畜牧、財政部門對欄舍、生活區、干糞棚、沉淀池、沼氣池進行逐一測量,做到標準統一(面積測量范圍以四墻為準,與欄舍相連的運動場面積折半計算,干糞棚、沉淀池必須是磚混結構),測量精準,要當場拍照(多個角度拍照,每個標的物照片不少于3張),現場制作平面圖,計算出面積、體積,填寫養豬場(戶)基本信息,尤其是存欄生豬種類、數量,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

(二)宣傳發動階段(2019年2月1日-3月31日)

各相關鄉鎮(街道)召集相關村干部、退養戶宣傳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爭取退養戶理解與支持。

(三)集中退養階段(2019年4月1日-5月31日)

1.下發通知。各相關鄉鎮(街道)逐場(戶)送達退養通知,明確退養要求和時間。

國家禁養豬有補償么

沒有補上,如果說你的豬是因為非洲豬瘟死掉了,或者是要處理的話,是有補償的,按照當地 *** 部門的政策每個地方不一樣,如果你買了保險的話,可以找保險公司補償。

2019年農民最關心哪些問題

謝邀!農民最關心的是什么?聊兩句:一,現在,中央對“三農”十分重視,這點,億萬農民看在眼里,不用多說。農民,種地,種糧,渴望,有個好年景,雨順風調,有個好收成。二,希望農資,例如:化肥,化控藥物,水費,機械等,價格低一點,再低一點,每到開春,農資亂漲,農民兄弟頭痛,又無奈,希望 *** 有人出來管管。三,老年人,渴望少得病,養老金有所調調。中年人,務工,工資能兌現,不要拖欠。種地的盼望,豐收,糧價好一點。光棍們,想苦干,掙點錢討個老婆, *** ,婦聯對彩禮予以引導,禮金少點。由上,農民勤奮,樸實,希望第一書記,村兩委干部,轉變工作作風,勤政盡職,干凈做為,以實際行動,帶領農民兄弟創業,增收。

2020年聽說養豬有補貼,養殖戶可以拿到嗎,是不是真的呢

目前非洲豬瘟雖然得到了控制,但是我們國內的生豬行業發展確實受到了嚴重的損失。在去年12月份開會表示,我們將會對中小型養殖場加大幫扶力度,盡快恢復生豬養殖產能。2020年養豬新補貼確實是有,但是能不能拿得到還是一回事。據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消息,此次養豬有50頭豬就可以申請補貼。

2020年養殖補貼內容

這是去年9月份為了鼓勵養殖戶養豬,抑制國內的生豬價格上漲,從而發布的一系列有關于養豬的補貼。也就是說對于2020年年底之前新建豬場、改建豬場、規模養殖戶等都會給予一次性補貼。

補貼的具體內容

①建設養豬圈舍、引進優良品種、糞便無公害處理、貸款方面補貼。如果是新建立的圈舍,每平方米的補貼大概是在40塊錢左右。沼氣池每立方米補貼150元,引進種豬每頭可以補貼500元。

②規模養殖補貼:對于大型的養殖場確實有相關的補貼,尤其是對于一些養殖大縣。有可能有批復的專款,但是對于普通的一些養殖大戶同樣也有補貼。3000頭以上的養殖場補貼為80萬元,2000~3000頭規模的補貼60萬元,1000~2000頭的補貼40萬元等。

③繁殖母豬補貼:另外對于繁殖母豬還有補貼,一頭母豬大概補貼50元左右。而且還有保險,在山東一般是80保1500元,40保800元。保險的具體內容具體補償多少每個地方都不太一樣。

④生豬無害化處理:對于生豬無害化處理同樣也有補貼,而且此次補貼大概是在80元左右。

養豬補貼確實有,但是每個地方都不太一樣。像我們這種大型的養殖場,我們養殖了5000多頭。能繁母豬每頭50元補貼,這大概是25萬元。而且還有80萬元的規模補貼,此外我們還是養豬大縣,審批的還有專項補貼。如果一頭母豬死亡,補貼大概是在2000元左右。對于一個養豬場來說,養一頭豬來說不算太賠錢。但是對于散養戶而言,能不能拿到保險就不一定了。

2021年福建省動物防疫管理條例

202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 *** 、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凈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對人、動物構成特別嚴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魯氏菌病、草魚出血病等對人、動物構成嚴重危害,可能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采取嚴格預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大腸桿菌病、禽結核病、鱉腮腺炎病等常見多發,對人、動物構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及時預防、控制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病發生、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及時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并予以公布。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動物防疫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

第六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動物防疫工作。各級人民 *** 采取措施,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動物防疫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愿服務和捐贈等活動。

第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 *** 、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九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 ***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 *** 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的協作機制。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等部門應當建立防止境外動物疫病輸入的協作機制。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 ***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承擔動物疫病凈化、消滅的技術工作。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

第十四條對在動物防疫工作、相關科學研究、動物疫情撲滅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因參與動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

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以及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對動物疫病進行風險評估,并制定、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措施和技術規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并落實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措施。

第十六條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根據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范,對動物實施免疫接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可追溯。

實施強制免疫接種的動物未達到免疫質量要求,實施補充免疫接種后仍不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用于預防接種的疫苗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并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強制免疫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鄉級人民 *** 、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動物疫病監測和疫情預警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 *** 建立健全動物疫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病監測。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無害化處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 *** 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后,應當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陸路邊境省、自治區人民 *** 根據動物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設置動物疫病監測站點,健全監測工作機制,防范境外動物疫病傳入。

科技、海關等部門按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監測預警工作,并定期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互通情況,緊急情況及時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完善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體系和工作機制,根據需要合理布局監測站點;野生動物保護、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況,緊急情況及時通報。

第二十一條國家支持地方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鼓勵動物飼養場建設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標準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和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并對其維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方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指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行政區劃、養殖屠宰產業布局、風險評估情況等對動物疫病實施分區防控,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動物、動物產品跨區域調運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規劃、計劃,開展動物疫病凈化技術指導、培訓,對動物疫病凈化效果進行監測、評估。

國家推進動物疫病凈化,鼓勵和支持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動物疫病凈化。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達到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凈化標準的,由省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種用、乳用動物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飼養種用、乳用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動物疫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區域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有關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設施設備,以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五)有完善的隔離消毒、購銷臺賬、日常巡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六)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病原檢測設備、檢測能力和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專用運輸車輛。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制度。

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場(廠)址、動物(動物產品)種類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

第二十七條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八條采集、保存、運輸動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從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因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需要暫存、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并按照規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 *** 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縣級人民 *** 和鄉級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飼養犬只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章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三十一條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臨時隔離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誤防控時機,并及時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第三十二條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

本法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必要時,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作出封鎖決定并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動物疫情通報制度。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置情況。

海關發現進出境動物和動物產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處置并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野生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處置并向本級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四條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時,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與本級人民 *** 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公布疫情,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社會及時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第四章動物疫病的控制

第三十八條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及時報請本級人民 *** 對疫區實行封鎖。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 *** 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 *** 可以責成下級人民 *** 對疫區實行封鎖;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

(三)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并根據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九條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措施。

第四十條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撤銷和疫區封鎖的解除,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評估后,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四十一條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所在地縣級、鄉級人民 *** 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

第四十二條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按照一類動物疫病處理。

第四十三條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動物疫病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第四十四條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優先組織運送防疫人員和物資。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制定國家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并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上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上一級人民 *** 應急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實施方案根據疫情狀況及時調整。

第四十六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劃定動物疫病風險區,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動物、動物產品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

第四十七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以及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

第四十九條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動物飼養場、屠宰企業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應當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第五十條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利用。

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野生動物檢疫辦法。

第五十一條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第五十二條經航空、鐵路、道路、水路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進出口動物和動物產品,承運人憑進口報關單證或者海關簽發的檢疫單證運遞。

從事動物運輸的單位、個人以及車輛,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線和托運人提供的動物名稱、檢疫證明編號、數量等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并公布道路運輸的動物進入本行政區域的指定通道,設置引導標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道路運輸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設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過省境。

第五十四條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

第五十五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種用、乳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引進的種用、乳用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第五十六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六章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五十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從事動物、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不得在途中擅自棄置和處理有關動物和動物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制定。

第五十八條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 *** 組織收集、處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場所和鄉村發現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 *** 組織收集、處理并溯源。

在野外環境發現的死亡野生動物,由所在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收集、處理。

第五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動物和動物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建立 *** 主導、市場運作的無害化處理機制。

第六十條各級財政對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提供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章動物診療

第六十一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

(二)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三)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獸醫器械和設備;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動物診療機構包括動物醫院、動物診所以及其他提供動物診療服務的機構。

第六十二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十三條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診療機構名稱、診療活動范圍、從業地點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動物診療許可證載明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或者換發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

第六十五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

獸藥和獸醫器械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獸醫管理

第六十六條國家實行官方獸醫任命制度。

官方獸醫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程序確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海關的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由海關總署任命。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官方獸醫依法履行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官方獸醫培訓計劃,提供培訓條件,定期對官方獸醫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六十九條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或者符合條件的鄉村獸醫,通過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等經營活動的,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十條執業獸醫開具獸醫處方應當親自診斷,并對診斷結論負責。

國家鼓勵執業獸醫接受繼續教育。執業獸醫所在機構應當支持執業獸醫參加繼續教育。

第七十一條鄉村獸醫可以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十二條執業獸醫、鄉村獸醫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 *** 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疫情撲滅等活動。

第七十三條獸醫行業協會提供獸醫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合法權益,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動物防疫和獸醫知識。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為控制動物疫病,縣級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

(四)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五)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或者工作人員。

第七十七條執法人員執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任務,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佩帶統一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十八條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禁止持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八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動物防疫領域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等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第八十一條縣級人民 *** 應當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配備與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保障檢疫工作條件。

縣級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或者工作人員。

第八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執業獸醫、鄉村獸醫和動物診療機構開展動物防疫和疫病診療活動;鼓勵養殖企業、獸藥及飼料生產企業組建動物防疫服務團隊,提供防疫服務。地方人民 *** 組織村級防疫員參加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應當保障村級防疫員合理勞務報酬。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按照本級 *** 職責,將動物疫病的監測、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以及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第八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的防疫物資。

第八十五條對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縣級以上人民 *** 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六條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措施,給予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等相關待遇。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 *** 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拒不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的;

(三)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八十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或者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拒不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的;

(二)對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動物、動物產品重復檢疫的;

(三)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或者違法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九十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評估職責或者偽造監測、檢測、評估結果的;

(二)發生動物疫情時未及時進行診斷、調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報告后,未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措施、上報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九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 ***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上級人民 *** 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

(二)對飼養的種用、乳用動物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疫病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四)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的。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規定建立免疫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加施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或者被染疫動物、動物產品污染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未按照規定處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依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直接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或者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動物和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等相關活動。

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二)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的;

(三)未經備案從事動物運輸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行程路線和托運人提供的動物名稱、檢疫證明編號、數量等信息的;

(五)未經檢疫合格,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種用、乳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未按照規定進行隔離觀察的;

(七)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隨意棄置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

第九十九條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吊銷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將禁止或者限制調運的特定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疫病高風險區調入低風險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運輸費用、違法運輸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并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通過道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動物,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設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過省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運輸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畜禽標識,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持有、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畜禽標識和對應的動物、動物產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發布動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動物疫病規定的;

(三)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執業獸醫備案從事經營性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所在的動物診療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一)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

(三)未按照當地人民 *** 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疫情撲滅活動的。

第一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獸醫器械,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無害化處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發現動物染疫、疑似染疫未報告,或者未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拒絕或者阻礙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評估的;

(五)拒絕或者阻礙官方獸醫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一百零九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畜共患傳染病傳播、流行的,依法從重給予處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并經驗收合格的區域;

(二)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是指處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下,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的若干動物飼養場及其輔助生產場所構成的,并經驗收合格的特定小型區域;

(三)病死動物,是指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死因不明或者經檢驗檢疫可能危害人體或者動物健康的死亡動物;

(四)病害動物產品,是指來源于病死動物的產品,或者經檢驗檢疫可能危害人體或者動物健康的動物產品。

第一百一十一條境外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和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的無疫等效性評估,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實驗動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實驗動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廣西豬瘟補償標準和國家禁養豬有補償么的問題分享結束啦,以上的文章解決了您的問題嗎?歡迎您下次再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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