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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事訴訟法知識點:送達的方式和程序
1、直接送達 收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送達的,視為直接送達。公檢法機關送達訴訟文書,一般應以直接送達為原則。
2、一)方式 上訴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同時提供正本和副本。但上訴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后,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檢察院二審抗訴只能采用提交抗訴書的方式,也就是說只能采用書面方式。
3、決定決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訴訟過程中,為解決訴訟中的有關程序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決定只用于解決訴訟程序問題,不涉及實體問題。決定可以書面作出,也可以口頭作出,法律效力相同。口頭決定應當記錄在案,書面決定應當制作決定書,并送達有關人員。
4、《刑事訴訟法》第3340、446條對辯護人的義務進行了具體規定: 告知義務:- 委托情況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刑事判決書送達給誰
1、法律分析:刑事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2、在公訴案件中,法院作出判決書不會通知家屬,也不會送達給被告人家屬,有律師參與辯護的,應當送達給律師。如果對被告人判處實刑,交付執行機關執行,相應的執行機關必須及時通知服刑人家屬。
3、刑事案件法院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這主要是根據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202條所作出的規定,當然也是需要根據具體的宣判方式確定具體時間的,比如說當庭宣判的,5日以內將法律文書送達給當事人,如果定期宣判的需要立即送達。
刑事訴訟法院怎么送達文件資料
1、法院傳票、應訴通知書以及判決書等文件的送達,應當送交收件人本人,找不到本人時,其配偶或成年子女或其父母可以代收,其工作單位的負責人也可以代收。若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簽字接受,或拒絕在文件上簽字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當事人的鄰居或其刑事訴訟送達的主體他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人到場,作為見證人。
2、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是最普遍的方式,一般就是當面送給當事人,由其簽收刑事訴訟送達的主體了就可以了。有些時候法院送達文書時,當事人并不在家里的,也可以直接交給其一起住著的成年家屬簽收,這種情況下同樣具有效力。
3、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是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件掛號郵寄給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郵寄送達一般是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采用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轉交送達是指對特殊的收件人由有關部門轉交訴訟文件的送達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軍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4、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布告欄內或公共場所,或者登報、廣播、在電視上播映。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凡采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并將有關情況附卷備査。
5、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不可以公告送達,刑事自訴案件,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受理了以后無法正常送達的也會駁回起訴,自訴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和缺席審判。具體的法律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
6、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將法律文書、訴訟文書交付給應當收受文書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訴訟文書,或者當事人相互間交付訴訟文書,不稱送達。
刑事判決書送達被害人的法律規定
1、刑事判決書向被害人的送達時間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2、法律分析:法律明文規定,刑事判決書應當送達被害人。不送達被害人的,被害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公開宣判的,應該當場送達當事人及當事人的代理人。定期宣判的,應該送達當事人及代理人。實踐中非當庭宣判的,一般是電話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法院去“領取”判決書。
3、刑事判決書送達被害人。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刑事審判宣告判決后,判決書應當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及時送達給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內的當事人以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未能及時送達給被害人的,將危害到被害人的上訴請求權,不利于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影響訴訟效益。
4、法律分析:刑事判決書應當送達給被害人,不送達被害人的,被害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5、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精神,在完成刑事審判宣判之后,判決書須按照相關法規要求,應盡快地送到包括被告人及被害人等所有與該案件有關的當事人,以及其律師和代理人們手中。
6、如果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期滿后的次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次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
刑事起訴書的送達對象是誰
1、刑事起訴書的送達對象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2、法律分析:刑事起訴書的送達對象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檢察院對于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并且應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應當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
3、一般來說是刑事案件的起訴書的副本要在開庭之前十天送達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就是如果親屬是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話,那么法院就會將刑事起訴書送達給辯護人即親屬,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是送達家屬的。如果親屬不是辯護人的,那么親屬可以找被告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辯護人進行查看。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5、法律分析:受送達人就是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對象。例:法院把調解書送達給當事人A,他就是受送達人。在中國,經司法機關制作,用以證明業已進行送達行為及其結果的訴訟文書,叫做送達證書,或稱送達回證。
6、刑事判決書主要送達對象是案件的直接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以確保他們了解判決結果并依法行使權利。雖然當事人家屬沒有直接收到刑事判決書的法定權利,但他們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了解案件的進展和結果。同時,家屬應尊重法律判決,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擾司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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