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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庭審過程中提出回避如何處理
1、《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2、民事訴訟法中刑事回避是該項制度的基本內(nèi)容有: 在當事人提出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的人員應暫停執(zhí)行有關本案的職務。
3、如果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可能會影響到對本案的公正處理,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時提出申請回避,提出申請時,應當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民事訴訟法140條的規(guī)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jīng)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不能對這種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guī)定,對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時可以上訴。
3、對于仲裁裁決是否具有法定的不予執(zhí)行的理由,被申請人須負舉證責任,人民法院不主動進行審查。
4、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適用的方式與不予受理相同。
5、管轄權的裁定下來了以后原來的起訴的法院還能夠去查封凍結原來案子的財產(chǎn)嗎?管轄權異議裁定移送其他法院管轄之前,原審法院仍然可以對被告的財產(chǎn)增加查封。這個查封是完全合法的,對后審法院也是完全有效的。
6、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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