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證人證言收集方式合法規范有哪些?
一)詢問證人要選擇適當的時間地點 司法人員既可以到證人工作地點或證人住處進行詢問,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司法機關接受詢問。通知證人接受詢問,必須使用通知,而不能使用傳票,必須是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對證人進行非法拘禁,使用戒具、引誘、套取、逼迫提供證言都是違法的。
證人證言的采信規則具體如下:意見證據規則。在閱卷時發現證人證言是揣測性的、評論性的,該證據不能做定案根據;證據能力規則。
明確了應由控訴方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和相應的證明標準。 刑事訴訟中,公訴機關承擔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方犯罪的證據,對于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所提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同樣承擔證明該證據系合法取得的證明責任。
七)證人證言有無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證言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第七十五條 處于明顯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狀態,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錄音證據是通過合法方式收集的,則具有法律效力。收集錄音(錄像)證據要注意以下幾點: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這一點是基礎,前面分析過了,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是關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和證據提供的重要條款。它強調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規定了法院在特定情況下的證據收集職責,并明確了法院在認定證據時應遵循的程序和標準。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充分了解并遵守這一條款的規定,以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2、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3、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是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是因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爭議引起的。原告起訴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被告或第三人提出新的主張,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從整個案件看,當事人對發生糾紛的事實最了解,只有他們才能提出維護自己權益的有力證據。
4、答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具體內容如下。詳細解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明確了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這是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原則的具體體現。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6、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證人證言要求是什么
- 觀察結果民事訴訟證人證言收集方式:僅陳述親眼所見或親耳所聞的事實。- 語言要求民事訴訟證人證言收集方式:用詞需準確民事訴訟證人證言收集方式,敘述應簡潔明了。
勞動仲裁證人證言要求詳細記錄證人的基本信息民事訴訟證人證言收集方式,包括姓名、年齡、性別、職業和住址。 證言內容必須真實,如實陳述要證明的事實。 證人需要在證言上簽名,或者在無法簽名的情況下通過蓋章等方式確認。 證言應當注明出具的具體日期,以確定事件發生的時間背景。
法律分析:證人證言要求證人可以正確表達意志,出庭作證接受質詢。“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證言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如果證人沒有閱讀能力,應當向他宣讀,如有遺漏、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要求進行補充、修改,如果證人認為沒有差錯,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蓋章,司法人員也應當同時簽名或蓋章。司法人員詢問證人時,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不得單獨一個人自問自記。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