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或者對其未作出的行政行為提出異議,要求其重新審查、決定或者作出決定的一種行政程序。如果您對房屋拆遷裁決不服,首先可以向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
具體程序如下
1. 提交申請書
申請人應當書面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電話和爭議的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2. 行政機關受理
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受理情況。
3. 復議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如果需要延長復議期限,應當經過申請人同意,并報上級行政機關批準。
二、行政訴訟
如果申請行政復議后,仍然不能達成滿意的結果,您可以考慮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裁決的一種訴訟方式。
具體程序如下
1. 提交訴訟狀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狀。訴訟狀應當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電話和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2. 立案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訴訟狀之日起5日內立案,并告知原告立案情況。
3. 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訴訟狀之日起15日內,通知各方當事人開庭審理。在開庭審理中,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求,被告應當進行辯護。
4. 判決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可以是支持原告的訴求,也可以是駁回原告的訴求。
對房屋拆遷裁決不服時,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行政復議結果不滿意,可以考慮提起行政訴訟。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需要注意申請書和訴訟狀的內容和格式,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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