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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罪構成要件
1、構成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的要件包括: 客體要件: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具體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 客觀要件:在刑事訴訟中,行為人必須有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作偽證。
2、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該罪行構成要素包括:侵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及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客觀表現形式為行為人實施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指示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主體方面,妨害作證罪的一般主體,凡年滿16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為主體。司法人員若犯此罪,將加重處罰。
4、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二)客觀要件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
5、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犯罪客體為人身權和司法活動;客觀方面主要指在刑事訴訟中摧毀或偽造證據,協助當事人毀損證據,以威脅或利誘手段使證人違背實情更改證詞或提供虛假證詞的行為;犯罪主體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犯罪主觀方面必須為故意。
6、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核心在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若辯護人或代理人實施毀滅、偽造證據、助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或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作偽證的行為,即構成該罪。此罪的主體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主觀上必須為直接故意。
刑訊逼供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含紀檢、監察等)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
法律分析: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含紀檢、監察等)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
法律客觀: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審訊方法。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
故意殺人罪的無罪辯護從哪些方面進行?
1、故意殺人罪的無罪辯護可以從證據不足、罪疑從無、程序違法等方面進行處理,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還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判決。
2、故意殺人罪可以做無罪辯護的情況有。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的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3、故意殺人案可以從以下方面來進行辯護:被告人是否有酌定或者法定的從輕或減輕的情形;被害人是否有過錯;口供是否有刑訊逼供的情形;證人的證言之間的矛盾點。
4、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被告有以下情形的,可作無罪辯護: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被告不是犯罪主體。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
5、無罪證據 慎重決策 規避風險在故意殺人案件當中也可以做無罪辯護,但是公訴方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話,做無罪辯護的難度會非常大。做無罪辯護也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辯護人不可以在不經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況下直接進行無罪辯護,不認罪對量刑是很不利的。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有關規定
1、法律分析: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2、對于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實行強制排除;對于采用非法的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收集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對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區分情形處理。
3、通過暴力、威脅手段獲取的口供與證言均應認定為非法證據并予以排除。發現非法證據的機關需立即進行排除,不得帶入后續訴訟程序中。檢察院承擔調查制造非法證據警察刑事責任的職責。檢察院需對其提交法庭的證據的合法性負全責,無需被告方及辯護人承擔證明責任。
4、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這一事項。首先是對非法獲取的供述和證言的排除標準:必須是通過刑訊逼供或其他違法手段收集而來的,以及通過暴力、威脅等方式強行取得的證人和被害人的陳述。
刑訊逼供的意思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含紀檢、監察等)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
法律分析:刑訊逼供,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含紀檢、監察等)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殘酷的方式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刑事司法審訊方法。
法律客觀: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折磨被訊問人的肉體或精神,以獲取其供述的一種極惡劣的審訊方法。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
刑訊逼供,指的是在刑事司法審訊過程中,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紀檢、監察等)采用極其殘忍的手段,對被審問者施加肉體或精神折磨,以迫使他們承認罪行或提供信息。
反刑訊是什么意思?是指反對并制止在偵訊犯罪受到強制手段威脅、恐嚇和虐待的行為。刑訊逼供是依靠暴力行為獲得罪犯的供詞,這種手段違背了法律懲治犯罪的原則,打擊了司法公正,更是對人權的嚴重踐踏。在很久以前,中國的司法制度不完善,曾經存在著一些刑訊逼供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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