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九色国产|俺也去五月|亚洲欧美一区二区成人精品久久久|日本综合久久

目錄

民事訴訟519條規定(民事訴訟519條規定是什么)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6月13日 15:30:091030

本文目錄一覽

終本后回款500塊錢需要恢復執行嗎

民事訴訟519條規定(民事訴訟519條規定是什么)

1、需要的。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在終本后訴訟費有出現回款情況,也就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沒有完全清算或者還有剩余財產的時候,就需要選擇恢復執行。終本指的是終本案件,是屬于我國民事案件的種類之一,指代的是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根據相關規定,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2、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3、強制執行終本后,要恢復執行,首先需要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行為,然后向法院提出恢復執行的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具體來說,申請執行人應向法院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書,明確表達恢復執行的意愿,并提供原執行依據的副本、原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副本或執行和解協議。

4、如果將來發現被執行人有了財產,申請人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終本案件后,法院不會主動抓人,案件也會進入最高法院的終本案件庫,最高法院會定期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一旦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就會通知原承辦法院,可能恢復執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款。假如沒有財產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民訴法沒有519條,是民訴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按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只有二百八十四條,并沒有五百一十九條規定。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民事訴訟法沒有第五百一十九條,只有二百八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同時廢止。

終結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有什么區別

1、終結執行與終結本次執行的區別主要是適用情形不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主要包括申請人撤銷申請;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等。終結本次執行的適用情形是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兩者適用的情形不同。根據《執行立結案規定》17條,適用終結執行有13種情形。

2、終結執行和終本執行的主要區別如下民事訴訟519條規定:定義與目的:終結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因為發生民事訴訟519條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從而不能繼續執行或者從判決實質上徹底無法履行,無履行的必要,以及存在程序上的問題,導致執行程序予以結束。其目的在于結束無法繼續或沒有必要的執行程序。

3、中止執行、終結執行與終結本次執行的區別如下:中止執行 定義:執行程序暫時停止,等待特定條件恢復后,執行程序會重新啟動。原因:申請人同意延期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有理有據的異議;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或組織狀態變化;法院認為需要中止的其民事訴訟519條規定他原因。

4、【法律分析】: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而依法結束執行程序。中止執行是指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特殊情況消失后,恢復執行程序,繼續執行。

5、終結執行的法律依據為民訴法第257條,而“終本”概念為民訴解釋第519條所創設。使用時,“終本”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終結執行”四字也有特定含義,兩者不可混淆。 制度設計目的的不同:終結執行是基于執行程序出現法定事由,使執行不可能或不必要繼續,法院可依職權裁定結案。

6、終結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兩者都是結案方式。根據《執行立結案規定》第14條,終-本和終結執行都是執行實施類的六種結案方式之一。兩者的都沒完全實現執行債權。與執行完畢不同,終本和終結執行都是非正常結案方式,裁判文書確定的申請執行人的權益都沒有最終完全實現。

民法典519條第二款的理解

1、追償權的行使(一)追償權的行使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519條第2款之規定,我國對于追償權的行使條件采用的是比較法上最為通行的一種模式:任一債務人的給付必須超過其內部份額,方可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該模式區別于在實踐中難以實現的否定說模式,其實質為履行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無須以其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的份額為前提。

2、法典條文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人內部法律關系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的份額確定及追償權】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民訴法519條再次申請執行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條件為: 有明確的被告。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民訴法沒有519條,是民訴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區別之一:“終本”是司法解釋(民訴法解釋第519條)規定的結案方式,終結執行是法律(民訴法第257條)規定的結案方式,兩者依據的法律規范效力層級不同。區別之二:“終本”適用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終結執行適用于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兩者適用條件存在明顯差別。

適用情形的區別:根據《執行立結案規定》第17條,終結執行適用于13種特定情形。而依據《民訴解釋》第519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只適用于一種情形: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 法條依據的差異:終結執行的法律依據為民訴法第257條,而“終本”概念為民訴解釋第519條所創設。

民法典519條規定

1、《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民事訴訟519條規定,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民事訴訟519條規定,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民事訴訟519條規定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民事訴訟519條規定,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2、民法典五百一十幾條規定當中明確的規定,連帶債務人之間,如果份額來以確定的情況之下,就視為份額是相同的,實際所承擔的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利就超出的份額部分來主張權益。

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人內部法律關系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的份額確定及追償權】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本文轉載自互聯網,如有侵權,聯系刪除。

本文鏈接:https://qkqwhg.com/ls/59062ff0eecc.html

相關文章

暫無相關記錄

您暫未設置收款碼

請在主題配置——文章設置里上傳

掃描二維碼手機訪問

文章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