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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提交證據的時間是多久
“證據”在未經查證屬實之前,僅僅是參考證據。②參考證據在訴訟中出現的時間較早,在起訴與答辯時或在法庭審理初期,當事人便向法庭提出各種證據材料,而證據形成于訴訟中較后的階段,到法庭調查終結或法庭評議階段,才能確定哪些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
法院會通過傳票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應提前規劃出行,確保按時到達法院。訴狀/答辯狀/上訴狀 提起訴訟或上訴的當事人應自留相關文書的副本,以便在庭審中參考。證據材料 當事人需要準備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并在開庭前提交給法院。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提交檢察院后幾天有結果提交檢察院后七天有結果。公安局上報刑拘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檢察院在7天內做出批捕決定。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暫時不能批捕,可以發回公安機關補充證據,那么時間就需要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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