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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案件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辯護
1、拒絕辯護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刑事訴訟費39條;第二種是,辯護律師拒絕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這個知識點相關刑事訴訟費39條的法條有,《刑法》第39條、《最高法院解釋》第38條、第36條、第164條、第165條。
2、刑事訴訟拒絕辯護的情況:第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第二種是,辯護律師拒絕辯護。辯護權在刑事訴訟中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一項最為重要的權利,但是法律也規定了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
3、當事人刑訴可以拒絕辯護,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刑訴法39條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本條是關于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和更換辯護人的規定。辯護人是受被告人委托而承擔辯護義務的,如果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或者是違背了自己的意愿,當然有權終止這種委托。終止委托后,被告人可以選擇自己辯護或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進行辯護。
《刑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在律師會見時,看守所應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也可以會見律師,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如果犯罪行為系危害國家安全,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而且會見期間,辦案機關不能進行監聽。
《最高法院解釋》第38條和第165條是對《刑事訴訟法》第39條的進一步說明;《最高法院解釋》36條規定的是強制辯護。為了便于理解和講解,下面列出這幾條的具體內容。《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9條之明確規定,在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類型案件之人士的過程中,辯護律師享有了解案件相關情形及提供法律咨詢等權限。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的那刻開始,辯護律師具有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類型案件之人士驗證相關證據的資格。
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嫌疑人是否可以會見律師
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也可以會見律師,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如果犯罪行為系危害國家安全,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而且會見期間,辦案機關不能進行監聽。
一般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的權利并不受限制,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若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者是恐怖活動犯罪,偵查期間想要會見辯護律師的話,應該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不過偵查機關也不會直接剝奪會見律師的權利。
律師限制會見三種情形,主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 *** 犯罪等,對于上述三類犯罪,經許可才可會見的規定僅適用于案件的偵查階段,換言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會見涉嫌上述三類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則不需經過偵查機關或其他辦案部門的許可。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 *** 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四十八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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