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刑訴法銷毀物品多少條
- 2、最高法刑訴法若干問題解釋
- 3、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 4、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1998年版(已廢止)
- 5、辦理輕傷害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 6、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辯護律師的會見通信權同時規定在偵查階段兩類犯罪...
刑訴法銷毀物品多少條
1、法律分析:《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對銷毀物品做出了規定。對于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
2、刑事訴訟法消毀物品的規定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六部門《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8條規定:“對于贓款贓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
3、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最高法刑訴法若干問題解釋
1、法律主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確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3、第十一條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4、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主觀: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都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三大訴訟體系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基本一致,只要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均應當排除。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7年4月18日審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
警察誘供一般不構成犯罪,但是誘供取得的口供應當予以排除。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根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應當先行當庭調查。
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1998年版(已廢止)
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
2、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3、年的六部委規定被下面這個規定廢止了。看最后一條。
4、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辦理輕傷害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現就辦理故意傷害案(輕傷)的若干問題,提出以上意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一)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動機、主觀目的、客觀行為和危害后果,正確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3、實行了。在2023年3月2日,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實行了《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截止到2023年5月22日,《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已經開始實行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辯護律師的會見通信權同時規定在偵查階段兩類犯罪...
”根據上述規定,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保證辯護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以內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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