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2款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刑訴法112條的內容
1、《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等。
2、《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審查報告、起訴、舉報、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無犯罪事實或者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并通知起訴人不立案的原因。
4、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5、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內容是對于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公安機關等應迅速進行審查,對有犯罪事實的,要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輕微,不予立案,還要把不立案的原因告訴控告人??馗嫒瞬环?,可以申請復議。
6、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是有關刑事訴訟的一切法律規范,包括刑事訴訟法典和其他有關刑事訴訟的法規、法令、條例、規則、決議、決定等,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刑事訴訟程序的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講的是公安,檢查院等機關如果發現有犯罪跡象,應該立即立案調查。而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講的是對于一些報案,控告的資料,公安檢查等機關應審查有沒有犯罪事實,有就要立案,沒有就不追究責任。
2、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是有關刑事訴訟的一切法律規范,包括刑事訴訟法典和其他有關刑事訴訟的法規、法令、條例、規則、決議、決定等,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刑事訴訟程序的規范性文件。
4、公安機關立案用109還是112條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5、都用。新版《刑事訴訟法》立案中提到,第109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6、二者區別是適用對象和程序?!缎淌略V訟法》第109條適用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主動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112條適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101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確立之前,學術界通常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的規定視為“公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種稱呼與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都具有公益性特征,但它們之間存在顯著差異。首先,案件適用范圍不同。
刑訴法第101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內容是對于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公安機關等應迅速進行審查,對有犯罪事實的,要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輕微,不予立案,還要把不立案的原因告訴控告人??馗嫒瞬环?,可以申請復議。
關于《刑事訴訟法》第112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2款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