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內容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內容: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民事訴訟法關于團體訴訟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2、第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民事訴訟法關于團體訴訟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民事訴訟法關于團體訴訟;(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3、個人與公司為平等民事主體,雙方之間糾紛屬于民事訴訟受理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編 總 則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團體訴訟,結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團體訴訟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法關于團體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2021年修正后為第175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民事訴訟法關于團體訴訟,二審程序中,若當事人對此問題未提起上訴,雙方未形成爭議,二審法院即不必對此問題進行審查,更談不上錯誤與否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為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民事訴訟法關于團體訴訟;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
民事訴訟起訴條件的規定
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起訴條件包括: 原告須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案件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案件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并且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一)原告須為與案件具有直接利益關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二)應明確指控被告;(三)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及實際事由、論據支撐;(四)訴訟內容須在法院民事案件審理范疇內,并在受案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限之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三)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并且受到受理人民法院的管轄。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