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因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以及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訴訟的期限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待遇賠償行政訴訟要注意哪些問題?
- 2、對于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結果不滿意怎么處理?
- 3、工傷認定中,工傷認定異議行政案由怎么處理
- 4、對于與工傷認定 行政訴訟結果不滿意怎么辦?
- 5、工傷糾紛解決辦法是什么
工傷待遇賠償行政訴訟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 工傷待遇 賠償行政 訴訟 要注意哪些問題? 工傷待遇賠償行政訴訟要注意的問題主要有: 1.如果提起 工傷賠償訴訟 請求的當事人沒有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認定 工傷 的意見書,法院則不能受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應提醒當事人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 工傷認定 。如果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法院則應告知當事人可就工傷認定問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按照國務院頒發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的規定,負責工傷認定的機構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他部門比如法院、醫院、鑒定機構或者發生 工傷事故 的單位等等,均無權進行工傷認定。這就決定了工傷認定是一種行政行為。因此,如果認定工傷的機構不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法院也不應受理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工傷賠償的訴訟請求。 3.如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當事人的傷情已經認定為工傷,當事人據此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法院則應當受理。至于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則不是民事訴訟中審查的問題。如果被告方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工傷認定的程序不合法等問題,法院應告知被告方就該問題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直接在民事訴訟中加以解決。因為工傷認定問題屬于行政行為,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如果在民事訴訟的進行中當事人一方提起了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的結果又會直接影響民事訴訟,則應暫停民事訴訟的進行。待行政訴訟結案后,根據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民事訴訟。比如,假若行政訴訟撤銷了工傷認定,則應終止有關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假若行政訴訟肯定了工傷認定,則應恢復有關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另外,假如當事人一方只在民事訴訟中對工傷認定問題提出異議,而不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已經過期,或者法院的行政庭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行政訴訟,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則只能依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審理民事訴訟,而不能指定或委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是否工傷重新認定,也不能委托或指定其他部門對是否工傷再進行認定,更不能自己對是否工傷問題進行判決或裁定。這是因為,民事審判不能越權審理行政審判的內容。 綜上所述,有些員工雖然在受傷之后開始向與鑒定有關的行政機關提出了救濟請求之后卻遭到拒絕的,此時員工表示不滿的基礎上是可以根據對方的行為要求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的,但是員工必須要意識到法院只有在符合訴訟條件的前提下才會受理案件。
[img]對于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結果不滿意怎么處理?
對于與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結果不滿意,員工及其親屬可以向法院進行再次申訴。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工傷認定中,工傷認定異議行政案由怎么處理
工傷認定中,工傷認定異議行政案由可以這么處理: 對工傷認定有異議的處理辦法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1、行政復議: 1)申請人—— ①用人單位; ②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③工會組織。 2)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3) 行政復議機關 —— ①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 ②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 *** 。 4) 申請復議期限 —— 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 ②對工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③逾期不作工傷認定:期滿后60日內。 5)復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①復議申請書; ②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 不予受理工傷認定 申請的決定書或 工傷認定決定書 ; ③在 申請工傷認定 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6)行政復議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 7)行政復議的審理與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 2、行政訴訟: 1)受理的三種情況: ①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②對 行政復議不服 。 ③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 2)起訴期限: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經復議的為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對于與工傷認定 行政訴訟結果不滿意怎么辦?
一、對于與 工傷認定 行政 訴訟 結果不滿意怎么辦? 對于與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結果不滿意,員工及其親屬可以向法院進行再次 申訴 ,或者與單位進行友好的溝通,爭取和平的解決相關的問題。 二、相關法律依據是什么 《 工傷保險條例 》第53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開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 工傷認定辦法 》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毒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兩者之間是否有沖突?如果有沖突,應當優先適用哪一方的規定?對于《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應當從立法本義上去理解,而不能斷章取義、牽強附會,因工傷認定是行政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作出決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當事人對工商認定結論不服,將行政復議前置,有利于加強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解決問題。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認定行政復議不是提行政訴訟必經的前置程序。從立法本義上看《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應當是將行政復議作為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的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但為部門規章,其效力低于作為行政 法規 的《工傷保險條例》。兩者沖突時,應當優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此,在當事人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的情況下,應當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 工傷的認定 流程 編輯一、 委托代理合同 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并作相應談話記錄,并要求委托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 勞動關系 ,有無 簽訂勞動合同 ,有無辦理 工傷保險 ;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 工資 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 工傷事故 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 醫療費 支付情況,受傷后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并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托手續后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于以后 財產保全 時暫扣 工程款 ; 4.與目擊 證人 (工友)取得聯系,并留下聯系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 證據保全 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 勞動監察 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托代理合同時: (一)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 律師 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托人在辦理委托代理合同后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范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托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還應詳述 委托合同 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 代理 后發生爭議; (六)對于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托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于特別授權或辦理委托手續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權限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 工傷認定程序 (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 證據 固定工作,對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制作《工傷認定申請書》,并填寫《 工傷認定申請表 》。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 身份證 復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 勞動合同 復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 事實勞動關系 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系,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 工傷認定書 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 勞動能力鑒定 程序: (一)對照《職工 工傷 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鑒定》看是否構成 傷殘 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制作《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并填寫《職工 喪失勞動能力 鑒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礙鑒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鑒定。 五、 勞動仲裁程序 : (一)制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系,可否調解; (三)向 勞動爭議仲裁 遞交《 申訴書 》及證據材料; (四)準備庭前材料并到勞動仲委閱卷了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后和解或調解。 工傷的問題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探討過很多次,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在工傷發生后,應第一時間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對于認定的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行政復議的結果還是不滿意,可以準備好材料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糾紛解決辦法是什么
工傷糾紛解決辦法:
一、行政爭議處理:有關單位/個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或者對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勞動爭議處理: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三、鑒定爭議處理: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鑒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結論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勞鑒委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關于因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和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訴訟的期限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