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九色国产|俺也去五月|亚洲欧美一区二区成人精品久久久|日本综合久久

目錄

江蘇耕地補償新標準(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2019?)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6月14日 03:04:272560

江蘇耕地補償新標準(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2019?)

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江蘇耕地補償新標準這個問題,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2019?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1. 江蘇失地農民社保補償標準?
  2. 占用農民耕地,江蘇省徐州市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3. 連云港土地征用補償最新標準?
  4. 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2019?
  5. 江蘇省連云港失地農民每月領多少?

江蘇失地農民社保補償標準?

1、按比例補貼:全部失地的, *** 承擔費用為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計算得到的應繳費總額的60%;部分失地的, *** 承擔費用為應繳費總額的60%乘以實際失地比例。

2、按月補貼:每人每月30至50元

3、一次性補貼:目前到達退休年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需要45850元,其中 *** 補貼7000元,個人承擔38850元。

占用農民耕地,江蘇省徐州市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1.第七條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第八條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

(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 *** 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2.第九條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3.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 *** 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各市、縣人民 *** 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一、二、三、四類地區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第十四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安置補助費和不低于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市、縣人民 *** 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積,將 *** 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第十五條市、縣人民 ***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連云港土地征用補償最新標準?

連云港市征地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 *** 26號令)和省 *** 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征地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補償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后,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新浦區、海州區、連云區、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圩新區、云臺山風景名勝區(市科教創業園區)。四縣是指贛榆縣、東海縣、灌云縣、灌南縣。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及鐵路、公路、水運等重點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征地補償工作由市 *** 統一領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征地告知、聽證、報批和補償安置費用解繳等工作。各縣區 *** ,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連云港市徐圩新區管委會、云臺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科教創業園區)(以下簡稱各管委會)負責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協調和征地補償安置等工作。

第四條各縣區 *** 、管委會應建立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由公安部門根據戶籍變動情況實行動態管理。數據庫成員名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鄉(鎮、街道)審核后,報各縣區 *** 、管委會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常住人口。下列人員不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

1、歷次征收土地已安置人員(包括已安排就業、領取安置補助費或者撤組轉城人員等);

2、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3、從外地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享受農村承包經營權,不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員、寄住人員和暫住人員;

4、經有關部門批準退休、退職并領取退休金或者養老保險金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5、其他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第二章征地補償工作程序

第五條征收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六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征收土地方案,在編制征收土地方案前,應實地調查征收地塊的權屬、面積、現狀用途、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被征地單位的人口、土地等情況,如實填寫現場調查記錄。

被征地單位要服從國家征地需要,配合做好現場調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提供不實情況;相關鄉(鎮、街道)、村、組要積極支持做好群眾工作。

第七條征地工作要依法履行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確認程序。征地告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八條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 *** 審核后,依法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 *** 批準。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 *** 將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民安置途徑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予以公告;征收鄉(鎮、街道)集體所有的,在鄉(鎮、街道)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第九條征收土地方案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求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國土局、轄區國土分局提出。對當事人提出正當聽證要求的,在受理聽證申請截止日起5個工作日內,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舉行聽證。聽證內容涉及被征地農民進入社會保障方案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時參與聽證。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 *** 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鄉建設、城管、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一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經市、縣 *** 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市、縣 *** 申請協調。市、縣 *** 負責承辦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工作,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可依法向省人民 *** 申請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已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第十二條市、縣 *** 實行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建設項目征收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的,在征地報批前,征地主體單位按被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及其相應的征收土地面積,向國土部門專戶預存征地補償款。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完畢。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補償安置費用的除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市區征地補償費用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支付給各區 *** 、管委會,由各區 *** 、管委會具體負責土地補償費用的發放。

第十四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該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被征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土地補償費的80%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第十五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縣(區)、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征地補償費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補償費用發展生產或者投資入股興辦企業或者其他產業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領取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依法屬于農民個人補償費用按經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支付給選擇貨 *** 置方式的農民個人,并將補償標準和補償清單進行公示。

第三章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第十七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具體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土地補償費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市區每畝19000元,各縣每畝17000元。

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50%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耕地數量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征收的其他農用地數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農用地數量計算,人均農用地超過3畝的,按照3畝計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市區18000元,各縣15000元。

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詳見附表)

1、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的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補償費每畝按1450元給予補償,人工養殖場、蔬菜大棚設施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代替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4、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等建(構)筑物的拆遷補償標準,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相關規定執行;城市規劃區范圍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構)筑物的拆遷補償標準見附表。

5、對于未列入附表的項目或者特殊情況,由征地雙方參照同類或者相似物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確認。

第十八條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或者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民小組,經市 *** 批準辦理撤組轉戶,有關手續由縣區 *** 、管委會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辦理。

原有的農業人口就地轉為城鎮人口,剩余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 *** 按規定統一收歸國有,并合理安排使用。剩余土地中能耕種的,可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租賃給有耕種能力的原村組尚未安置的人員或其他單位(個人)繼續耕種;在國家需要時,耕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交出土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給予青苗和附著物補償。

第十九條經批準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地上有青苗、附著物的,按本辦法規定的青苗、附著物具體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臨時用地占用農用地(耕地)的,需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每畝2000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在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經驗收合格的,退還土地復墾費;用地單位未按期完成復墾或者復墾不合格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土地復墾,土地復墾費不予退還。造成的損失,由用地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

臨時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每年每畝28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收回經批準撤組轉戶后收歸國有的農用地或者國有農場農用地的,參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同類土地的標準予以補償,其中,收回經批準撤組轉戶后收歸國有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全部歸市、縣人民 *** 所有。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市 *** 公布的連云港市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連政發〔2003〕81號)同時廢止。2005年9月1日市 *** 公布的連云港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連政發〔2005〕161號)中有關征地補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11年4月1日后,經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征收不同用途的土地,需要制定的征地方案、補償方案、安置方案等都是不一樣的。 *** 在制定方案后,需要報有關權屬機關進行審批,只有在審批合格后,才可以開始征地工作。

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2019?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 *** 確定,并報省人民 *** 備案。

二、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征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后,統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經批準占用國有農用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同類土地的標準予以補償

五、江蘇省 *** 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規定:

全省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如下: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征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執行我省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如國務院規定標準高于我省,執行國務院規定標準。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補償標準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 *** 根據上述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作出相應調整,不得低于省人民 *** 規定的最低標準。同時,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作出相應調整,調整后報省人民 *** 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調整后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從2011年4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經依法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最后,《土地管理法》第51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53條規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 *** 批準。

江蘇省連云港失地農民每月領多少?

江蘇連云港失地農民補償每月129塊錢。

被征地30%以上的,每人基礎養老金補助增發10元/月。被征地30%~50%的,每人基礎養老金補助增發32元/月。

被征地50%~70%的,每人基礎養老金補助增發64元/月。

被征地70%~100%以下的,每人基礎養老金補助增發97元/月。被完全征收土地的,每人基礎養老金補助增發129元/月。

END,本文到此結束,如果可以幫助到大家,還望關注本站哦!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本文轉載自互聯網,如有侵權,聯系刪除。

本文鏈接:https://qkqwhg.com/ls/55fb74ff26b4.html

您暫未設置收款碼

請在主題配置——文章設置里上傳

掃描二維碼手機訪問

文章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