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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新舊對比
對當事人而言,再審事由的具體化,既不是鼓勵當事人不停地申請再審,也不是限制當事人再審,而是使當事人有更明確的行為指向,避免盲目地申訴或反復申訴。
第九章 調解 調解制度鼓勵當事人通過友好方式解決糾紛,提高了訴訟效率,減少了訴訟成本。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這一章節規定了對違反訴訟規則的行為采取的強制措施,維護了訴訟秩序。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新法增加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方式。現行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抗訴一種監督方式。根據近年來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新法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民事監督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民事訴訟的監督的相關規則,主要內容規定在《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這部法律中。基本思路(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群眾提供新時代更優更實的民事檢察產品民事檢察工作事關民心、民意和民情。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由檢察官、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并依照規定承擔相應司法責任。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由一名檢察官獨任辦理,也可以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2021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標準研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申請民事訴訟監督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民事訴訟監督標準研究:(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民事訴訟監督標準研究;(二)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民事訴訟監督標準研究;(三)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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