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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的辦案程式
【單方離婚程式】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果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拒不到場,法院會怎么做? 一般來說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庭,離婚案件即是如此。
離婚案件必須雙方同時到庭,因為調解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雙方不到場,調解是無法進行的。 如果一方不到庭,短期內另一方無法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如果失蹤者下落不明滿二年,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向對方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失蹤。
起訴離婚交了六個月才案結了? 六個月結案,這是適用了普通程式。 一【離婚案件的適用程式】 離婚案件一般適用簡易程式,簡易程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案件相對涉及問題比較復雜一些,轉入普通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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