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公司被解除合同補償標準這個問題,公司辭退員工怎么補償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 解除合同后,還可以追究公司補繳沒有足額繳納的社保嗎
- 公司罰款員工員工提岀辭職可以得到補償嗎
- 公司辭退員工怎么補償
- 勞動者超過60歲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呢
- 公司團隊突然解散,員工被辭退,除了支付工資外,該如何賠償
解除合同后,還可以追究公司補繳沒有足額繳納的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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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肯定,用工單位的違法行為只要在仲裁時效內的,都可以依法追究。一、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工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用工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足額繳納社保是嚴重違法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的侵犯。
二、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訴訟時效為2年。如果上述問題在2年內的,勞動者可以與用工單位協商處理,要求用工單位補繳,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舉報,由社保部門查處,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必要時還可以向當地稅務部門舉報,由稅務部門依法征收差額社保費。
三、法律鏈接??:《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公司罰款員工員工提岀辭職可以得到補償嗎
可以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并接受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行為后,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不得隨意扣押勞動者工資。
在實踐中,多數用人單位為了更有效的實現企業管理,會通過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規定,勞動者違法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規定時,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罰款。此類做法是不合法了,依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在我國,只有特定的行政享有財產處罰權,有權依法對公民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作為民事主體,非行政機構,不享有財產處罰權力。
用人單位對員工罰款,或扣扣其工資,勞動者則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規定,以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離職,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扣押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舉例說明
張某遲到2小時,公司以張某遲到為由罰款100元,并向張某送達了罰款處罰決定書。公司的罰款行為合法嗎?答案是否定的。
張某可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書面提出離職,再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則需依法支付100元的“罰款”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那么,對于張某的遲到行為公司應該怎么處理呢?難道就放任其遲到不管嗎?
管肯定是要管的,但不能以罰款的形式管。首先,公司應當依據張某的月工資額度核算出每小時的工資,按照張某遲到的時長扣除對應的出勤工資。其次,公司應當通過《員工手冊》、《考勤制度》等文件規定如勞動者遲到N次,公司有權將其辭退。如此,既能保護勞動者個人的財產權不收非法侵害,也能實現企業的用工自主,以便更好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綜上,公司罰款,員工以依法提出離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關注本賬號,了解更多法律資訊。
公司辭退員工怎么補償
謝邀!看了本題及附題描述。你說沒有轉正合,我可以告訴你只要是簽了勞動合同,合同規定有試用期,試用期滿并不需要另簽轉正合同,原勞動合同規定的年限內是仍然有效的(你說丟了合同,可單位仍有此合同,打官司對你不利!)。你試用期間可隨時提出解除合同,合同期滿想辭職就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單位。若你不辭而別單位可以你無故曠工將你除名,開除是因你有過錯,單位可以不補償。但應結清你已上班期間的工資及社保。單位有時考慮開除難聽,有時會勸你辭職,這都很正常。你若不同意主動辭職,就可要單位發出除名你的紅頭文件,你可持此文件去社保失業保險窗口進行失業登記(前提是單位給你交了失業保險),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及接受就業培訓。
勞動者超過60歲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呢
這個問題不知道是誰問的,如果是企業HR問的,我只能說,太不專業了。如果說是員工問的,我只想說,你想太多了,經濟補償不是什么情況下都有的。
對于這個問題,老槍明確的答復是,超過60歲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為60歲已經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無論你簽的是有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了6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是安排你退休,所以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到期不續簽,一種是提前終止,60歲屬于正常退休,這種情況下,無論上面兩種情況的任何一種,都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如果這些年來公司一直未給你支付養老保險,導致你無法領取退休金,又另當別論了。
公司團隊突然解散,員工被辭退,除了支付工資外,該如何賠償
1.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訂立的時候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個時候,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經濟性裁員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仍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3.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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