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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條是什么罪
1、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條是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認罪認罰和吃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提問前要先問有沒有犯罪行為,并聽其陳述和辯解。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是無罪推定原則對無罪處罰方法的表現。與無罪推定直接聯系的是證明責任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責任,證明責任嚴格由起訴人承擔。
3、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是證據不足作無罪判決的法理基礎。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無罪推定是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當視為無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就是無罪推定原則關于疑罪從無處罰方法的體現。
4、《 刑事訴訟法 》一百二十條內容是什么 訊問筆錄應當交 犯罪嫌疑人 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
5、拘傳到案后訊問嫌疑人應該遵守哪些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
6、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新刑訴法第120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刑事訴訟120條解釋,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刑事訴訟120條解釋,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刑事訴訟120條解釋,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
新刑訴法第120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 *** 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并罰(第120條)。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刑事訴訟120條解釋;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 *** 指定的醫院進行。因此,一般的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最多也就需要由由省級人民 *** 指定的醫院進行,而一般的醫院確實可能不夠級別。
而第120條主要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收集的言詞證據,即詢問筆錄。120條主要是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為立法原意來做的限定,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法條化,只不過是進行了限制。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區別是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系是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關系,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刑法屬于實體法。
”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事訴訟法120條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刑事訴訟120條解釋: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120條解釋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刑事訴訟120條解釋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刑事訴訟120條解釋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我國的法律還是比較完善的,具體的一百一十二條中規定的法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機關對于自首、報案等都應該在立案以后就迅速審查,如果認為在該犯罪嫌疑人是具備刑事負責人的的條件的應該在當天就立案追查,如對于沒有具備刑事負責人的標準的應該以通知的形式告訴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而第120條主要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收集的言詞證據,即詢問筆錄。120條主要是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為立法原意來做的限定,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法條化,只不過是進行刑事訴訟120條解釋了限制。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區別是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系是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關系,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刑法屬于實體法。
刑訴法第52條和120條的關系
這兩條從大的方面來講都是證據收集與使用,第52條證據的收集主要指訊問犯罪嫌疑人獲得言辭證據以外收集的證據,第52條包含較廣。而第120條主要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收集的言詞證據,即詢問筆錄。120條主要是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為立法原意來做的限定,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法條化,只不過是進行了限制。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是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認罪認罰和吃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提問前要先問有沒有犯罪行為,并聽其陳述和辯解。
因為刑訴法第52條、第60條只是倡議性規范,沒有強制罰則。事實上也不應該對案外人有強迫作證的罰則。第123條規定的只是規定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如果案外人只是消極的不作為是沒有法律責任的。況且這個法律責任是一個空泛的規定沒有具體的罰則。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第二,對于證據的獲取主體和證明力的確定,修改后刑訴法也作了較為詳細的解釋。新增加的第52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雖然筆者認為這條規定的負面作用大于正面作用,但是并不同意這是讓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說法。首先,這條規定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不是刑事被告人,不是公訴機關正式提出犯罪指控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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