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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176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刑訴法176條1款規定了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的判決標準。具體如下:首先,如果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法院應當作出有罪判決。其次,即使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法院仍應作出有罪判決。
刑訴法第176條是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以及提出量刑建議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偵查清楚,證據已經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作出起訴決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要對具體量刑提出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
刑訴法第176條釋義具體是什么?
1、刑訴法第176條是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以及提出量刑建議刑事訴訟法176條最新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偵查清楚,證據已經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176條最新的情況下,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作出起訴決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176條最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要對具體量刑提出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
2、新《刑事訴訟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新《刑事訴訟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兩者概念不同,前者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176條最新:《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刑事訴訟法176條最新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176條規定第一款
1、法律主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后,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則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法律客觀:作出起訴決定后,人民檢察院需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至人民法院。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是有關于移送起訴的規定。內容為檢察院在審查案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起訴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需要將相關材料移送給法院。
3、刑訴法176條1款規定的是檢察院提起公訴權的權利,具體如下: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新刑訴法第192條和176條有哪些區別
1、法律主觀方面刑事訴訟法176條最新,《新刑訴法》第192條涉及證人出庭的規定刑事訴訟法176條最新,而第176條則關乎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規定。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適用階段不同:第192條適用于審判階段,由法院決定證人是否出庭刑事訴訟法176條最新;而第176條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
2、新《刑事訴訟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兩者概念不同,前者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3、法律主觀:《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是對證人出庭的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是有關于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規定。前者是在審判階段,后者在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176條最新;前者由法院決定,后者由檢察院決定等。
4、只是侵犯金融管理秩序,而192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
5、新刑訴法第192條、第193條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責任更是作出嚴厲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拒絕到庭或到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6、新刑訴法第192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了解和正確對待刑事訴訟中的這一“新生事物”,在工作中作出相應調整。新刑訴法對于“專家輔助人”的具體地位和作用,僅做出比較籠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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