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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工傷賠償標準(山西省太原工傷條例)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5月25日 03:03:171900

太原市工傷賠償標準(山西省太原工傷條例)

今天給各位分享山西省太原工傷條例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太原市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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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解讀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解讀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業經2017年4月13日省人民 *** 第1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為了讓大家更好地了解詳細的情況,下面搜集了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全文及其相關解讀,歡迎閱覽!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解讀:

1、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明確詳細進行列舉:

原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簡稱舊辦法)規定的參加工傷

保險的單位為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簡稱新辦法)采用列舉法明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2、用人單位增加公示參保情況的義務:

新辦法規定自參保繳費之日起30日內或者參保繳費情況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在單位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參保時間、繳費情況等。

3、交通食宿費等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

新辦法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工傷預防的培訓費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辦法。另外對生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的支付條件進行表述上的修正,使內容更為科學嚴謹。

4、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可延長期限進行壓縮:

舊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經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50日。新辦法將該期限壓縮為90日。

5、工傷認定管轄發生變化:

中央駐晉和省直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其他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地管轄。

6、需要鑒定的事項有重大調整:

6.1將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列入鑒定范圍;

6.2除延長停工留薪期外,將停工留薪期也作為鑒定范圍;

6.3增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和確認事項,這樣對因《勞動合同法》四十條第一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問題進行鑒定具有了地方法律性依據,當然是否予以執行還要觀望。

7、對初次鑒定、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的鑒定費用承擔進一步進行了明確。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和確認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的,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鑒定費用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能力鑒定和確認的收費標準,由省價格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和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8、明確了停工留薪期護理用人單位的承擔方式:

新辦法的上位法《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的護理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具體如何承擔沒有具體規定,新辦法規定,對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用人單位派人陪護。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按月支付陪護費。

該規定似乎勞動者享有了更多的自 *** ,但是即使工傷職工不同意,用人單位拒絕派人護理,最后工傷職工也只能通過司法程序提出賠償,不要錢不可能強迫別人來陪護。不過總的來說明確了總比沒有明確好。

9.陪護費支付標準重大利好:

舊辦法規定的停工留下期護理費是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支付,現在調整為了100%,如以上年度標準,每月凈增加1765元。

10.復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處理有新規:

所謂復查,是指勞動能力鑒定作出一年后,當事人認為傷情發生變化而進行的鑒定。

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以復查鑒定結論為依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經復查鑒定,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傷殘津貼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之日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生活護理費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

以上總結就是傷殘補助金以復查前的標準,傷殘津貼自復查結論之后適用新標準。

11、確定了五六級傷殘職工的社保費繳納和承擔責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和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12、繳費工資基數將成為爭議的焦點,直接影響到工傷賠償數額:

此前實際執行的工傷賠償的本人工資基數有社平工資、本人實際領取工資、

本人繳費工資等多個標準,新辦法在《工傷保險條例》明確的繳費工資為基數進一步明確,繳費工資的差額問題將會凸顯,因此產生的社保費損失賠償將進一步增加。

13、多次工傷的傷殘補助金明確從高原則: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4、破解繳費工資確定難:

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年發生工傷的,經辦機構應當以職工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其工傷保險待遇。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

小型礦山企業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經辦機構在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本人工資的,以本人工資為基數;難以確定本人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15、轉包單位將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個人的,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16、廢除單份賠償的限額規定:

舊辦法規定因交通事故等發生工傷,采用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補足差額的責

任,也就是最多獲得一份賠償,該規定與《社會保險法》相違背,導致執法部門適用法律不一的情形,新辦法出臺后,工傷職工不但能夠免除舉證麻煩,而且可以更多的取得賠償。

17、勞動關系確認期間構成工傷認定時效中止:

工傷認定的時間有30日和1年兩個標準,但工傷認定以勞動關系得以確認為前提,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時間有的長達幾年,該期間是否適用時效中止理論界基本一致,但一直缺乏立法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為時效中止提供了法律依據,但行政部門是否適用最高法司法解釋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次新辦法徹底解決了這一問題。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職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公安、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和計劃生育、煤炭工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及有關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采取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用人單位應當自參保繳費之日起30日內或者參保繳費情況變更之日起15日內,在本單位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參保時間、繳費情況等。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 *** 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足時依法給予的補貼;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九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登記的業務范圍,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業務范圍跨行業的,按照用人單位主業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確定。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屬行業費率檔次內,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難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工傷認定調查核實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統籌地區應當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當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儲備金的提取比例,根據統籌地區的產業結構和發生重大事故工傷保險費用占工傷保險總費用的比例確定,一般不超過當年基金征繳總額的20%。儲備金滾存結余總額不應超過當年基金應征繳總額的30%。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 *** 墊付。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經省人民 *** 批準后施行。

第十二條 中央駐晉和省直用人單位的職工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其他用人單位的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經報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傷害職工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證等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應當依法建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設立辦事機構,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下列事項進行鑒定和確認: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和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四)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五)舊傷復發的確認;

(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鑒定;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和確認事項。

第十八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下列事項進行鑒定: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再次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再次鑒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事項。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資料;

(三)工傷職工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證等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再次鑒定的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或者復查鑒定結論復印件。

第二十條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和確認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的,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鑒定費用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能力鑒定和確認的收費標準,由省價格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和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用人單位派人陪護。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按月支付陪護費。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以復查鑒定結論為依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經復查鑒定,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傷殘津貼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之日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生活護理費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

第二十三條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從職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計發。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和六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對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調整時間和幅度參照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進行。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下列標準計發: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3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七條 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年發生工傷的,經辦機構應當以職工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其工傷保險待遇。

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經辦機構在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本人工資的,以本人工資為基數;難以確定本人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第二十八條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十九條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三十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聘用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聘用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人事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基金損失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充參保職工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二)編造住院、康復、配置輔助器具事實,制作虛假病歷、檔案的;

(三)將不符合基金支付的藥品或者診療、康復服務、配置傷殘輔助器具項目納入基金結算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工傷保險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工傷保險基金;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 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9日山西省人民 *** 公布的《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山西省人民 *** 令第1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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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與計算方法

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一)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

計算公式:一次性工傷十級傷殘賠償金=本人工資×7個月(工資為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計算公式: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償金=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各省有各自的標準)個月;

(三)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計算公式: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各省有各自的標準)個月;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受害人定殘時年齡超過六十周歲的,每增加一歲便在二十年的基礎上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傷殘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一般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法律依據:

《山西省實施條例辦法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下列標準計發: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3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太原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與計算方法

四級工傷賠償標準: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太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解讀

太原工傷保險條例細則解讀

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是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后,由國家或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事故是工業化進程中難以完全避免的勞動風險,而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一旦發生工傷,職工可以得到及時救治、醫療康復和必要的經濟補償。

交費基準

本市工傷保險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確定為:一類行業(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居民服務業、餐飲零售業等)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二類行業為(房地產業、體育、娛樂業、食品制造業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2%;三類行業(石油加工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其它采礦業等)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4%。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經辦機構根據各類企業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繳費費率。

各類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少報職工人數,未給部分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補繳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儲備金按當年基金征繳總額的20%提取。

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向有管轄權的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險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期限不能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報勞動保障部門可適當延長,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5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企業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市或三縣一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經辦機構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1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證的全部材料。申請人在30日內補證全部材料的,應當受理。經辦機構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給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認定調查核實費用由企業支付。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的,企業持相反意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接到勞動保障部門舉證通知后15日內提交證據。在規定時限內未提交證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認定手續

各類企業、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并附加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提交職工受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此外,有下列九種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二)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它有效證明;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六)在上下班途中(或非上下班途中但符合第三項情形),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它有效證明;

(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突發疾病時目擊證人的證明材料及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民政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的證明;

(九)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企業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軍人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治愈的,企業、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工傷認定決定、《職工工傷證》、職工工傷醫療的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材料。工傷職工認為工傷直接導致其它疾病的,還應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情況復雜的,鑒定期限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鑒定過程中,專家組認為需要進一步檢查的,可以要求工傷職工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醫學檢查。檢查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期限內。

企業、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書面說明原因;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或復查鑒定的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待遇申請

企業、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經辦機構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結論;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繳費工資證明。

申請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提供第(一)、(三)項規定的材料及被供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此外,有下列三種情形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被供養人屬于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出具的證明;被供養人屬于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被供養人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認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變化的,自作出鑒定結論次月起,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相應調整。

在非法用工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并致傷殘,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經查屬實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待遇享受

參加工傷保險應享受的待遇有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及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企業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和《太原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

企業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后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企業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重新核定工傷保險待遇。重新核定前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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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t太原工傷待遇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t太原工傷待遇賠償標準是多少? 醫療賠償標準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死亡賠償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 工傷保險 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備案。 只要是太原市的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受到了意外的損傷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傷情向單位申請鑒定后的賠償,而單位所能夠賦予其的待遇也應當符合規定標準,對于不賠償勞動者的情況會被法律所處罰。

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下面是山西省 工傷保險條例 實施細則的具體 賠償標準 一、1-10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 十級傷殘 的,由 工傷保險 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 傷殘 :本人 工資 ×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 傷殘津貼 (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是指 工傷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 傷殘等級 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四、 停工留薪期 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 護理費 。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八、 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一、 工傷復發 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關于山西省太原工傷條例和太原市工傷賠償標準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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