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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區別
1、申請人是指仲裁民事訴訟解釋141條的一方當事人民事訴訟解釋141條,也可稱為原告。被申請人被起訴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成為被告。被申請人指申請人訴稱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與其就民商事法律關系發生爭執而由仲裁機關通知參與仲裁的人。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法律程序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申請人通常處于主動地位,需要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而被申請人則需要對其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辯護,并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侵權 關系和影響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關系通常是對立的,因為民事訴訟解釋141條他們分別代表著不同的利益方。
3、法律所指的被申請人與被告,二者有區別,也有相同點,具體分析如下:(一)一般區別:二者所處階段的稱呼不同,被告是指在訴訟審判階段的稱呼,相對方是原告,而被申請人是在(勞動)仲裁或訴訟執行階段等情形下的稱呼,相對方是申請人或其他主體。
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
法律主觀:法庭辯論應按什么順序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141條規定,法庭辯論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
被執行人重病法院如何執行
1、法律分析:被執行人重病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情形之一,所以能夠繼續強制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提供這個理由,執行法官或許會從人道主義出發,給被執行人延緩一段時間。但即使被執行人死亡,只要有遺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所以躲是永遠躲不掉的。
2、對于身患重病的犯罪分子法院當然可以做出暫予監外執行的判決,任何情況下,法院都是秉承著人道主義精神在審理案件的,即便是罪犯當事人都已經身患重病了,這種情況下只能保外就醫,法院如果判決咱已將來執行的話,必須要制作監外執行決定書。
3、所以一般情況下對于這類案件中申請人應當直接向法院提起保全申請。至于該如何申請保全其財產以及是否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追加被保全人為被申請人也存在一定的限制范圍。一般來說可以申請執行三個月解除其凍結、扣押、凍結等措施。
4、即需要執行收監,執行刑罰。在我國,不論出于什么樣的原因都不能觸碰法律底線,對于癌癥患者來講,身患癌癥也不能成為免于刑事處罰的正當理由。構成犯罪的,除非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情況下即使構成犯罪,出于人道主義精神,若犯罪分子確實身患重病,一般都可以保外就醫。
5、債權人也有權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得重病的規定通常是由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在保證協議中的約定,債務人沒有辦法或者能力履行債務的償還的時候,則應該由保證人承擔保證的責任,就是一般保證。
6、犯人在服刑期間得重病的可以申請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于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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