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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幷罰中先并后減和先減后并的計算方法
1、先并后減就是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間或者在假釋期間發現漏罪后,重新判決時把舊罪和新發現罪的時間加起來再減去已執行的時間。
2、已經執行的3年便計算在這14年之中,被告人應再執行11年有期徒刑。
3、已經執行的刑期,要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是俗稱的先并后減。
4、先并后減是針對發現漏罪,先判處14年,再判處10年,那么并一起是24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又有漏罪又有新罪怎么數罪并罰
法律主觀: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并罰: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采取漏罪在先,新罪在后的順序進行兩次 數罪并罰 。
把正在服刑的罪的原判刑期與漏罪的判決刑期按照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進行并罰,得出一個應服刑的刑期。 用這個應服刑的刑期,減去已經服刑的刑期,得出犯罪人剩余的刑期。
數罪并罰的情形,主要有三種,具體情況如下: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并處罰。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數罪并罰的計算方法
1、漏罪處理(先并后減)原罪10年有期徒刑,漏罪5年,10年與5年總和刑期為10+5=15年。并罰應當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酌情決定執行刑期,即10年以上,15年以下量刑。假設最后決定執行13年。
2、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并罰的原則有以下幾種:數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3、拘役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不超過20年的期限。
4、中國《刑法》中的數罪并罰分為三種情況: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采取總和刑期以上,單位最高刑期以下處刑的方法合并計算;死刑、無期徒刑除外。
新罪漏罪數罪并罰的計算方法
漏罪和新罪的處理計算方式為:漏罪應當先并后減。新罪應當先減后并。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并后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并進行處理。
漏罪按先并后減的原則并罰,新罪按先減后并的原則并罰。
法律主觀: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并罰: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總刑期是4年 犯罪后發現有漏罪的是先并后減。犯罪后有犯新罪的是先減后并。
數罪并罰主要根據的是《刑法》第69條,因為法條比較長,且隨處都可以檢索到,所以不再摘錄。計算案例 例:張三原判10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第5年犯新罪,應當判處6年有期徒刑。同時又發現漏罪,應判5年。
判決宣告后發現新罪的并罰怎么處理
1、法律主觀: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是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
2、也就是說,首先應從前罪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中減去已經執行的刑罰,然后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此種計算刑期的方法稱為先減后并。
3、法律主觀: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處罰標準如下: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
4、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5、將第一步的結果與新罪的宣告刑做先減后并的處理。最終得到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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