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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機關證明書是否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
- 2、刑事訴訟法專門機關有哪些
- 3、如何理解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2款
- 4、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作刑事訴訟證據
- 5、三大訴訟法證據種類的異同有哪些
*** 行政機關證明書是否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
1、可以刑事訴訟中行政機關的刑事訴訟中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刑事訴訟中行政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依據刑事訴訟中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行政機關:可以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3、按實際情況,如果證人證言是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的,雖然是在行政案件中所收集,仍然可以按實際情況刑事案件中使用。另外,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4、符合證據條件的單位證明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因此只要單位證明反映的事實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就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來使用。(2)單位證明以書面陳述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這也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書證的表現形式。
5、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國家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證據是不可以作為刑事訴訟上的證據使用。只能在行政處罰,行政、民事訴訟上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參考資料內容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6、法律分析:行政機關的筆錄不能直接作刑事證據。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的筆錄不能直接作刑事證據,行政機關的筆錄需要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收集刑事證據應當遵循的規則: (1)全面取證規則。 (2)合法取證規則。 (3)反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
刑事訴訟法專門機關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國家專門機關主要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公安機關是廣義的公安,除了公安機關還包括其他的偵查機關即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和海關緝私部門。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公安機關的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國家專門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主要職責的國家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海關走私犯罪偵查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當事人:刑事訴訟的直接參與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以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是指依照法定職權進行刑事訴訟活動,并在訴訟中承擔一定職能的國家機關。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另外,還包括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海關走私犯罪偵查部門等。
刑事訴訟法專門機關有哪些 發布者:李鑫鑫律師|時間:2022年05月19日|分類:刑事辯護 |1867人看過刑事訴訟法專門機關有哪些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中的國家專門機關主要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
如何理解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2款
1、修正后《刑訴法》第52條第2款在“行政執法”后加入“查辦案件”一詞,主要是針對我國監察部門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辦理的情況,而此種查處行為并非“行政執法”,立法部門專門在此款中用“查辦案件”來概括此種情況。
2、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3、《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的是證據收集問題。具體內容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4、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解釋】本條是關于如何繳納罰金的規定。
5、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立法目的與根據】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6、收集證據的一般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作刑事訴訟證據
1、法律主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2012修正)》第5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法律分析:行政證據是可以作用刑事證據適用的,但是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轉化才可以。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54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法律主觀:行政證據是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只要是合法的證據,就可以在訴訟中采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4、行政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具備法律依據。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機關在執法與案件查處過程中搜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以及電子數據等,符合法定程序與標準,可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此規定確保了證據的廣泛適用性,便于司法機關及時獲取相關信息,推動案件進展。
5、對于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的行為,無論是哪一方,都必須依法受到追究。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作為有罪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具有合法性。但同時,必須嚴格遵守證據收集和使用過程中的保密規定,并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以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與公平性。
三大訴訟法證據種類的異同有哪些
1、法律分析: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訴訟中,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責輕重的責任由審判機關、檢查機關、偵查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承擔。
2、一)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 在三大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各有特點。行政訴訟中,原告通常需要證明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原告的合法權益產生了不利影響,而被告則需要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民事訴訟中,主張權利的一方承擔證明責任。刑事訴訟則主要由控方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
3、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大訴訟法證據種類的不同點: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有所不同。證明對象不同。證明的程序規則不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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