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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接受貨幣一方法院管轄的理解與適用
- 2、接收貨幣一方法院管轄的問題
- 3、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管轄適用哪些
- 4、接受貨幣一方法院管轄的法律依據
- 5、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 6、接收貨幣一方可否由接收貨幣一方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接受貨幣一方法院管轄的理解與適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八條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事訴訟接受貨幣管轄;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2、法律分析:屬于合同糾紛,可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借款人的義務是按照約定還款期限將約定借款金額及其利息以貨幣形勢交付給出借人,因此民間借貸糾紛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十八條 規定的“接收貨幣一方”指的是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并非原告主張的給付金錢的訴訟請求。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5、“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司法管轄權法律綜述 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規則,民事訴訟接受貨幣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
接收貨幣一方法院管轄的問題
1、法律分析:關于合同履行地確定問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2、非合同當事人訴請合同當事人給付貨幣的情形,如代位權訴訟、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實際出資人直接起訴股權受讓人支付股權轉讓款等,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從法律規定可見,確定“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的本質就是在確定合同的履行地,上述規定雖然對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有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如何界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以及“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的理論內涵則存有爭議,尤其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審查環節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異,給當事人立案帶來了障礙。
4、此時,接收貨幣在出借方即貸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陳述的法律規定,由出借方(貸款方)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管轄適用哪些
1、法律分析: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民事訴訟接受貨幣管轄,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法律分析: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民事訴訟接受貨幣管轄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事訴訟接受貨幣管轄;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事訴訟接受貨幣管轄;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對于交貨貨幣的合同而言,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備管轄權民事訴訟接受貨幣管轄;而對于涉及不動產交付的合同,其管轄法院應為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最后,對于其他類型的合同,其管轄法院應為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4、這里的“一方”應當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據合同主張權利的非合同當事人。非合同當事人訴請合同當事人給付貨幣的情形,如代位權訴訟、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實際出資人直接起訴股權受讓人支付股權轉讓款等,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第二種觀點認為,A公司住所地并非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其住所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
6、實務中,很多糾紛發生在沒有約定管轄地也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有些當事人因片面理解規定,導致訴訟效率降低。
接受貨幣一方法院管轄的法律依據
根據華律網顯示的信息得知,該案例的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接受貨幣一方法院管轄的法律依據于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不一定,只要是合同糾紛,在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該案件為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一定必須是借貸合同,買賣合同等也可能由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例如,若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一方所在地,當合同發生爭議時,糾紛解決通常由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反之,如果合同執行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不一致,也應依據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以實際履行地為準確定管轄法院。這一規定有助于解決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管轄權爭議,確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有效執行。
法律分析:標的是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這里的“一方”應當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據合同主張權利的非合同當事人。
對于交貨貨幣的合同而言,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備管轄權;而對于涉及不動產交付的合同,其管轄法院應為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最后,對于其他類型的合同,其管轄法院應為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接收貨幣一方可否由接收貨幣一方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1、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從上述條文來看,“接受貨幣一方”有可能是借款方也有可能是出借方,因為“接受”既可能發生于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時,也可能發生于出借人收到借款人的還款之時。
3、”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這較以前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作出了較大的改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法律分析】不一定,只要是合同糾紛,在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該案件為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一定必須是借貸合同,買賣合同等也可能由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
5、從法律規定可見,確定“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的本質就是在確定合同的履行地,上述規定雖然對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有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如何界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以及“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的理論內涵則存有爭議,尤其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審查環節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異,給當事人立案帶來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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