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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遵循什么原則?
一、工傷保險申報程序 ①先向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工傷,經認定為工傷后報市 社保 經辦機構備案; ②醫療終結或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護理等級鑒定; ③根據傷殘等級、護理等級,向市社保經辦機構申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工傷保險應遵循哪些原則 工傷保險應遵循以下原則: (1)無過失責任原則。所謂無過失責任是指在各種工傷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就應該按照規定標準對其進行傷害賠償。只要事故發生,不論雇主或雇員是否存在過錯,無論責任在誰,原則上,受害者都可以受到賠償,即無過錯賠償。 (2)損失補償原則。工傷保險以減免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而導致傷亡或疾病時遭受的經濟上的損失為主要目的。勞動者付出的不僅是經濟收入損失,而且是身體與生命的代價。因此,工傷保險在確定給付待遇時應堅持損害補償原則。 (3)個人不繳費原則。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或雇主繳納,勞動者個人不繳費,這是工傷保險與養老、醫療等其他 社會保險 項目的區別之處。工傷是勞動者在創造社會財富時鮮血和生命的額外付出,所以理應由企業(或者雇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擔補償費用。 (4)嚴格區別工傷和非工傷原則。 意外事故 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并不意味著取消因工和非因工的界限。勞動者受傷害,一般可以分因工和非因工兩類,前者是由執行公務,或在工作生產過程中,為社會或為集體奉獻而受到的職業傷害所致,與工作和職業有直接關系。后者則與職業無關,完全是個人行為所致。嚴格區分因工和非因工界限,明確因工傷事故發生的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而且醫療復康待遇、 傷殘 待遇和死亡憮恤待遇均比因疾病和非因工傷亡社會保險待遇優厚。這樣做有利于對那些為國家或集體奉獻者進行褒揚憮恤,也有利于生產發展和社會財富的積累。因病和非因工傷亡的保險待遇要區別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5)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增進和恢復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必須把經濟補償和醫療康復以及工傷預防有機結合起來。工傷保險最直接的任務是經濟補償,保障傷殘職工和遺屬的基本生活,同時要做好事故預防和醫療康復,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促進社會安定和生產發展。 就工傷保險中的原則來看,主要涉及到了5點,包括無過失責任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個人不繳費原則、區分工傷和非工傷原則以及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勞動者人身受到了損害的,是否構成工傷,還需要作出專門的認定才行。
[img]工傷保險應遵循的首要原則是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個人不繳費原則;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集中管理原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第九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工傷保險主要遵循的原則有
法律主觀:
工傷保險應遵循哪些原則(1)無責任補償原則,又稱無過失補償原則。它包含兩層意義:一是無論事故傷害或者職業傷害責任屬于用人單位、其他人或者遭受事故傷害的本人,受傷者應得到必要的補償;二是這種補償責任不完全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而是應由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來承擔。這樣做,既可以及時、公正地保障工傷待遇,又簡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用人單位解脫了工傷賠償官司,有利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按這一原則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基本消除了用人單位責任保險的弊端。(2)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這是社會保險制度基本原則,也是工傷保險的一個重要特點。建立工傷保險制度,首先是要通過法律、法規強制征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采取互助互濟的辦法,分擔風險;其次是在工傷待遇分配上,國家責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費用實行再分配,這種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調劑。它減少了部分企業、行業因傷亡事故、職業病的負擔,從而緩解了社會矛盾。(3)個人不繳費原則。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任何費用,這是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區別之處。由于勞動者在生產中創造社會財富的同時,也可能付出鮮血甚至生命,所以用人單位負擔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擔補償費用,在各國已達成共識。(4)區別因工和非因工原則。在制定工傷保險制度,發放待遇時,應確定因工和非因工負傷的界限。職業傷害與工作或職業病有直接關系,醫療康復、傷殘補償、死亡撫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險水平高,只要是工傷,待遇上不受年齡、性別、繳費期限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傷亡,與勞動者本人職業無關的事故補償,許多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比工傷待遇低得多。(5)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原則。工傷事故一旦發生,補償是理所當然的,但工傷保險最主要的工作還包括預防和康復工作。世界各國均把加強安全生產,減少事故發生和一旦發生事故時及時治療,促進職工早日康復并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崗位,看成與補償同等重要的方面來抓。(6)集中管理原則。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部分,無論從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調查,還是醫療鑒定,由專門、統一的非營利的機構管理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職業傷害保險管理獨立于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基金獨立管理使用,但在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方面同屬一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對因工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職工,職工和遺屬在得到補償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作為對傷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對供養的遺屬根據人數要長期支付撫恤金,直到他們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補償原則,已被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為了區別不同傷殘和職業病狀況,發放不同標準的待遇,·各國在制定工傷保險制度時,都制定了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并通過專門的鑒定機構和人員對事故傷害和職業傷害的職工受害程度予以確定。(9)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相區別的原則。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發生工傷后,個人所受的經濟損失,與職工的直接經濟收人相關,即職工的工資收人。直接經濟損失直接影響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水平,也直接影響勞動力的再生產,因此,必須給予及時的較優待的補償。間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直接收人以外的其他經濟收人的損失,包括 *** 收人、業余收人等。這部分收人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額外收人,因此,這一部分收人不列人工傷保險的經濟補償范疇。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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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有以下10個:
1、可以降低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與其出現事故造成勞動者的傷害后再去補償,不如不發生或少發生工傷事故對勞動者更有利。
2、可以減少物質財富損失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從而減少社會總的經濟損失。因此,做好預防工作,減少事故,可以大大減少因事故傷害帶來的經濟支出。
3、有利于企業發展和促進社會穩定。工傷預防減少了企業內部不安全的管理和技術因素,提升了企業的安全形象,有利于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競爭發展;工傷事故率降低,也會大大減少因工傷事故帶來的各種爭議,減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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