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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全國法院全面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第九條職務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就職務侵占罪的量刑只是作出了原則指導意見,但是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各地執行的數額標準仍然存在差異。因此,在具體量刑時,要根據當事人的犯罪地確定刑罰。
構成職務侵占罪的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于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望采納。
*** 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視具體情況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別。
職務犯罪的量刑如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一萬元的,處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量刑規范化的基本成效
量刑規范化最大程度上體現了“既要打擊犯罪,也要保護人權”的法律精神。傳統的量刑方法是一種定性分析法,主要依靠經驗,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綜合全案情況決定宣告刑。
量刑規范化改變了單純定性分析的傳統量刑方法,將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機制,量刑時對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進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從而準確確定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
一是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規范和制約了法官自由裁量權。
兩高量刑指導意見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意見是指導工作,是行政文件。解釋是對具體法條在司法實踐中的理解、運用、實施、適用等問題做出的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定罪量刑。兩高:最高人民fa院、最高人民檢查院、一部,公安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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