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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不追究別人責任的保證書怎樣寫
- 2、法律具結保證書是什么意思
- 3、認罪認罰承諾書范文內容有哪些?
- 4、取保候審期間因為邦信罪現在檢察院出具了量刑建議書和罰金,會判實刑嗎?
- 5、刑拘為什么簽保證書和悔過書
不追究別人責任的保證書怎樣寫
其實這就是個承諾書,沒有固定格式,只要寫明承諾內容并簽字就可以了。不過,如果是行政或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個人是無法免除的,這樣的承諾(保證)往往也是無效的。
法律具結保證書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具結書指對自己的行為愿意承擔法律責任的表示。
認罪認罰具結書即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承認自己錯誤或罪行,并且認真悔過自新而簽署的一種認定罪行的法律文書,坦白自己犯罪行徑,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結書作為一種法院從寬處理的依據,具有其存在的意義。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七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具結書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等內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簽名。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img]認罪認罰承諾書范文內容有哪些?
認罪認罰 承諾書 范文內容有哪些? 一、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 訴訟 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三、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四、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 有期徒刑 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五、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犯罪嫌疑人、 辯護人 、被害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 罪名 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六、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七、人民檢察院可以在 起訴書 中就主刑、附加刑、 刑罰 執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八、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十、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訴 ,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 緩刑 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在認罪認罰承諾書當中,需要對犯人對自身的罪行進行闡述,表述自身認罪的意愿,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犯案人來說其是具有訴訟的權利的。對于認罪認罰這一制度來說,在書寫承諾書上還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要求,人民檢察院才會予以采納。
取保候審期間因為邦信罪現在檢察院出具了量刑建議書和罰金,會判實刑嗎?
取保候審期間因為新的罪行,是會解除取保候審的,會判實刑。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并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并在執行后三日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準逮捕。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通常對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及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以及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拘為什么簽保證書和悔過書
說明自己的態度等,拘留后需要報檢察院批捕。
悔過書作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依據和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保證書概念和法律依據保證書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取保候審人的保證人,或者有關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向人民法院簽字做出保證而制作的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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