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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于印發《刑事訴訟中律師使用文書格式的通知》
由于律師在承辦案件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各不相同,有些文書格式難以作統一要求,因此對以下幾種情況不再要求文書格式的統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樣式僅作參考。這些參考格式是:刑事自訴狀、刑事自訴案件反訴狀、刑事上訴狀、刑事答辯狀、申訴書、控告狀。
年7月,司法部下發了《關于印發刑事訴訟中律師使用文書格式的通知》(司發通[2000]102號),規定了19種刑事訴訟中律師使用文書格式,并定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啟用。
然而,司法部《關于下發律師刑事訴訟格式文書標準樣式的通知》(司法通【2001】051號)中統一規定了19種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時的常用文書,其中文書文書九便是上文中的《介紹信》以及《函》。
呈請延長羈押期限類檢控申文書是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時所使用的文書,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自偵案件在法定期限不能辦結的,需要申請上級檢察院或呈請省級以上檢察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司法部制定了刑事訴訟中律師使用文書格式,律師參與刑事訴訟類檢控申文書作為實施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配套規章。
第九條 對申請考核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考核提出意見,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條 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是為規范律師 執業 許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于2008年7月18日發布實施。
六部委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定還有效嗎
年12月最高院等六部門發布了《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現行有效。2012年12月最高院等六部門發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文件最后規定: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法律主觀:六部委刑訴法規定的依據主要為刑事訴訟法、刑法等法律。根據此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
涉及多個人民法院,出現幾個同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刑事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即共同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地或被告人的居住地有時可能包括多個地方,涉及多個人民法院,出現幾個同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刑事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即共同管轄。
一)刑事立案監督。刑事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行為是否合法實施的法律監督。現有法律對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制度的規定存在諸多問題 。 一是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不夠全面。
在哪里判決就在哪里服刑嗎
我國法律規定,對罪犯的執行一般采取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戶籍地是哪的,只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后,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罰的執行,由審判法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監獄或其他機關執行。
法律分析:對罪犯的執行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戶籍地是哪的,只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后,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但是可以轉回本地服刑。如果是省內的兩個監獄之間的調動就要經監獄管理局同意;如果是不同省份的兩個監獄之間罪犯的調動,須經兩省的監獄管理局的同意。
法律分析:對罪犯的執行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戶籍地是那的,只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后,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例如死刑的執行分兩種,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緩期兩年執行當然也是依照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就近收監執行原則來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同樣,也是在判決地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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